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瞭望中国 > 关注 > 正文

热闻

  • 图片

行贿该当何罪

行贿犯罪需要打击,不在于其诱惑了公权力走向堕落,更在于它扰乱了国家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

  确立法治化的司法治理方案

  对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必须在司法上弄明白一个预设前提:打击行贿犯罪究竟是基于惩治受贿犯罪的功利性考虑,还是基于行贿犯罪本身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我以为,中国司法对行贿犯罪的惩治不力,很大程度上与前一种认知有关。

  在众多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正当性辩护中,都是将行贿作为受贿的诱导因素予以强调的,因为先有行贿才有受贿,所以司法打击需要找到源头。我认为这并未击中犯罪治理的要害。行贿犯罪需要打击,不在于其诱惑了公权力走向堕落——官员堕落本身只能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且行贿的源头还可以继续推演至官员手中的公权力变质,这才是更源头性的诱惑;打击行贿犯罪的正当性更在于:以行贿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利益获取的正当性、合法性原则,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公平机会。正是行贿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了对其进行司法法治化治理的前提。

  所谓司法法治化处理,就是基于上述前提,将行贿犯罪纳入司法的常态化追诉当中,严格恪守法治原则,依据法律标准进行“有罪必究”的惩治。这一方案反对的是将行贿入罪作为打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政策性工具,依据反腐严峻形势时轻时重或时紧时松的惩治,或是在法治手段之外寻求其他“旁门左道”。实践中,为了反腐形势的需要,一些地方对受贿犯罪的治理并不是出自法律理性,而是以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寻求功利性方式,例如建立“行贿黑名单”,就仍旧是一种行政化手段,并不能取代司法的法治化治理。

  刑事司法的社会治理效果,必须确立在法治化方案上。对此,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遗憾的是,司法对很多犯罪的治理,都容易陷入惟形势主义的窠臼,要么滥用立法的宽宥而打击不力,要么根据犯罪形势严重程度展开超长规严打,这些都不是司法法治化的治理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对于犯罪的治理需要排除外在影响,就罪论罪的进行法定化、普遍化、常规化处理,久而久之自然会发挥出司法对于社会秩序的持久性治理功能。

  • 责任编辑:晃彦

人参与 条评论

标签: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