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监会8月3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证监会提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证监会对此持鼓励态度。引进赔偿机制,是证监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个积极举措,但是这起案件与以往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形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毕竟不一样,在异常行情发生的时候,如何认定散户投资者的损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事件刚发生时,光大证券曾要求上海证交所宣布行情异常时的交易作废,这当然是光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这一要求被交易所拒绝,交易所的理由是行情是真实发生的,没有理由宣布作废。但如果对这一段行情宣布作废,事实上不仅光大的损失可以减少,投资者的损失也可以减少。对于这种由系统错误引发的异常行情是不是应该认可,目前的证券法规并无规定,这显然也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上海证交所在事件中反应迟缓,被指不作为及错误引导,除了反映出软件上的应对能力问题之外,也暴露了相关法规的漏洞所在。上交所在回应事件时,以法律依据不足当做不作为的挡箭牌,虽有推诿之嫌,但目前的《证券法》的确缺乏应对此类事件的明确规定,更不用说明确的适用情形与标准、程序等。
光大事件的发生,暴露了中国急剧发展的证券市场在法规制度建设上的滞后。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证券法的修改。但是,总结现存的两个《证券法》的版本,它们的制订和修改都是由证监会来主导,而证监会的工作重心长期以来偏重于推进市场发展,因此由它主导的证券法也掺杂了很多这方面的内容,为了支持市场而相应减弱了严格监管的要求。此次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事件的严格执法,之所以给人以面目一新的感觉,关键就在于它向市场发出了一个重要信号,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将从推进市场发展为主转移到严格执法,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方面来。如果证监会能够将这种态度贯彻到证券法的修订之中,就可以修订出一部高起点的、有长效机制的证券法律,这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无疑是一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