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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最大才能保卫普通人的餐桌

  第三,相应地是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在美国,对经济和商事领域的故意侵权行为,法律对侵权行为人视情节另苛以相当于受害人实际损失获赔额数十至数百倍不等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堪称家常便饭。如1996年的BMW of North American.Inc.v.Gore案——美国有家汽车维修厂,把一辆旧车翻新,冒充新车卖给消费者,卖了4千美金,消费者发现后告到法院,按实际损失获赔4千美金。此外,法院再追加10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理由是厂方不守诚信,属于明显的欺诈。三年后的“通用汽车案”则更轰动:加州一家法院裁定,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向两名妇女和4个孩子总共赔偿49亿美金,理由是通用汽车公司明知其油箱存在问题,为了利润故意不改进。这是目前数额最高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罚款而不是行政罚款,主要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转移,主要是惩戒或警戒违法侵权人以及赔偿和抚慰受害者,而不是行政罚款,不是主要增加国库收入和部门小金库的收入。即维护的主要是私权而不是公权。

  即使以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市场化的猫,来对付同样市场化的聪明鼠,聪明鼠再怎么神出鬼没,也逃不过亿万消费者的金睛火眼布下的恢恢天网。而这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不仅在理论层面有共识,而且在制度层面有基础,即承认私权最大,消费者最大,一切以保护私权、以捍卫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为第一优先。

  反观中国的食品灾难,进而反观中国整个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问题的根子何在,也就一清二楚了。无论是组织的权利,还是集体诉讼的权利,还是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在中国都付阙如,无论公众怎样千呼万唤,就是不下楼,甚至连楼梯的一个响都没有。归根结底,这无非是基于权力的傲慢,以及对于私权的巨大恐惧和对社会成长的巨大恐惧。

  但是,权力傲慢的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指望公权力自我约束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私权不崛起,社会底盘不夯实,就不可能开任何新局,迷信重刑思维的所谓重拳打击重典治乱,从中长期的角度讲都是徒劳;在公权独大的背景下,无论采取任何措施,食品灾难和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局面都只会愈演愈烈,整个社会只会被绑架而陷于灾难刺激公权力扩张、灾难与公权力独大相辅相成的恶性循环而无从自拔。

  中国因此需要最大限度地普及消费者主权,需要最大限度地推动消费者运动。只有当亿万消费者都真正站起来了,都成长为具有强烈权利意识和责任能力的公民,所谓以人为本,所谓权为民用,才可能真正在消费领域尤其包括食品安全领域落地,那时每个普通家庭才可能真正拥有一张安全的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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