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也在会上表态:要提高监管能力和效力,特别是对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领域,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能力,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显然,无论是王小岩5月16日的承诺,还是两高出台的22条司法解释,都不过是官僚体系对于高层决策的被动回应,并无新意。
早在2011年,也是5月13日这一天,李克强在“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暨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已经强调:
今年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重典治乱必须重拳出击。一是严肃依法进行整治。要完善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让犯罪者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对违法行为给予最大震慑,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二是强化企业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诚信体系,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档案。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严重违法者不允许再涉足食品行业。三是落实政府监管职责。要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广覆盖的监管格局,消除死角盲点。
讲话之后,即有媒体兴奋地宣称,中国整治食品安全不断加力,重典治乱史上最严厉:“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政府迅速跟进,纷纷出台具体可行的措施,加强治理食品安全。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北京、广东、上海与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推行了县区长负责制。”结果据说是很理想:“促进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综合监管水平已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两年前的所谓高度重视,两年前的所谓重拳出击,实际上几乎没有任何效果。食品恐怖主义依然肆虐国中,依然让国人谈虎色变。所以才需要新一届政府以更高的调门来重申,需要职能机构以更大的动作来响应。但是,怎么保证这样的重申和这样的动作不会依旧沦为空谷回音?
总结既往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其两大鲜明特点:一是公权无边,一是私权无为。两者之此消彼长对比强烈,令人慨叹。食品安全监管之所以失败,全部原因皆在其中。
所谓公权无边,说的当然是公权力的恶性膨胀。尽管一味的公权监管早就宣告失效,但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不能从中吸取教训,都不能告别公权崇拜。每次反思的结果都是所谓管理不到位,管理力度不够,对策自然是管理部门扩权,幻想用强化公权的办法来破解食品安全问题。于是,所有灾难都非但没能让人更清醒更接近真相,反而让人更陷于迷思,更依赖公权。灾难越多、危机越大,越刺激公权扩张,越导致公权独大,灾难和危机就这样跟公权结成了欢喜冤家,相辅相成。
公权力不可能法力无边。把人心失范、法律失范前提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比作聪明鼠,把公权力比作守夜猫,就算取最好的状态,即公权力是一只清廉而且勤政的好猫,它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如果事无巨细,以至连饭馆吃出死苍蝇的芝麻小事都只能靠公权力出场,只能通过冗繁的行政执法程序来解决,公权力再怎么精明强干,能忙得过来么?它的十个小爪子,能按得住市场上神出鬼没铺天盖地的聪明鼠么?
至于不那么好的状态,即公权力不清廉也不勤政,一味依赖公权力的社会风险就更高了。如果清廉而不勤政算是中间状态,即公权力是只不偷吃的懒猫,则赋予巨大势能于公权力,其意义何在焉?如果取最差状态,即公权力是只既贪且懒的恶猫,那么监守自盗乃至猫鼠不神圣同盟的可能性,就几乎是百分之百。如此背景下仍赋予巨大势能于公权力,对社会来说显然是最坏选择。因为赋权愈大,则寻租空间愈大,权力的含金量就愈大,公权作恶的动力就愈大。
人们津津乐道美国FDA的巨大权力,尤其是它的专业与高效,而誉之为生命与健康的保护神,而往往忽略了FDA所受到的制约,即它必须对法律负责和对美国国会负责。更为人们所忽视的是,美国食品安全并不完全依赖FDA,即并不完全依赖公法监管。与公法监管并行而且作用同样巨大的,是以保护私权为天职的私法监管。
私法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于消费者主权基础上的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其精要无非以下三端:
第一是组织的权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有权自发地或有组织地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斗争,并发展为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即消费者运动。在美国,除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还有四通八达的民间的和私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如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ACBC)、美国消费者联合会(ACA)及美国消费者联盟(ACL)。
第二是集体诉讼的权利,即在侵权事实发生时,消费者有权抱团维权而不是单打独斗。这方面最轰动的案例是所谓“万络诉讼”。万络是美国制药巨头默克公司推出的镇痛药。2005年,一名患者服用“万络”半年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患者遗孀因此将默克公司告上法庭,这引爆了多达5万宗集体诉讼,持续达三年之久。最终,默克公司不能不低下头来,与消费者达成庭外和解,条件是总共赔偿消费者48.5亿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