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格监管
是财产公示制度的技术前提
在考察与研究多国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并不比发展中国家更加严密完备,甚至有的还不如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但发达国家的实施效果明显好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制度显得很完善,有的实施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但效果欠佳。究其原因,除去发展阶段、国民性等更加宏大的社会条件、文化背景方面的原因以外,一个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水平是一个最主要也是极为重要的技术性原因。
考察西方发达国家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它们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与相应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形成和建立了一整套对于全社会的生产、贸易、财务、税收以及金融等各方面的经济活动的全面、系统、严格的监管。在全面系统完整的信息采集和统计基础上,全体国民和整个经济流程都处于监管之下。在对全体国民和整个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监管少数特殊群体,如公务人员是容易奏效的。在全面监管的情况下,少数群体,如公务人员难以规避监督,难以转移和隐藏财产。违法违规现象即使发生,也比较容易核查发现。我们进而认为,实行全面监管,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范围较小,也较少公开公务人员财产情况的前提性条件,相应地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有关法律比较宽松的原因。
反观发展中国家,我们考察研究的俄罗斯、越南、菲律宾、印尼等国经济监管体系原始粗放,经济活动信息收集和统计系统极不可靠,财务、税收监管漏洞百出,贿赂公行。在对于整体过程缺乏基本的监管情况下,要对少数人,如公务人员进行监督,犹如大海捞针,实在是挂一漏万。在经济监管体系不健全,对整个经济活动疏于管理的情况下,公务人员很容易隐蔽财产,躲避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强行推行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也必然是做做样子,流于形式。
管理利益冲突
是治理行政性腐败的源头
腐败现象一旦发生,无论是发现还是惩治,其社会成本极大,党政、政府和社会都要为之付出巨大代价。因此,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十分重要,是降低成本和代价的最佳方法。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来源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公务人员个人腐败行为发生的主要前提。因此,发现和清理利益冲突,将监察和检查的重点置于利益冲突点,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之策。
在这方面英国、法国、西班牙、德国等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谓经验老道。英国将公务人员的腐败风险防范直接定义为清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实行利益登记和利益声明制度,应当说,这是“关口提前”的典型案例。西班牙设立“利益冲突办公室”全面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官员的利益冲突监控,消除隐患,堵塞路径。德国重点防范公务人员的社会兼职,着力减少了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同时防止通过兼职输送利益。这些做法都起到了有效防范腐败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