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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渐进:推进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与公示的复杂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度内部的相容性、协调性问题。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首先个人财产历来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以及与之连带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财产及其他权利是各国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与保护个人财产和隐私的法律原则之间如何协调一致,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事关社会的基本价值与道义。因此,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在建立和推行这一制度时都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探索和磨合期。

  第二,防止规避行为。社会管理中的任何强制行为都会带来规避反应,如何防止公务人员对于强制性财产申报与公示的抵制与规避,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们调研过的菲律宾具有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加严格周密的反腐败措施与法律,有严格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甚至也有因财产申报不实而弹劾首席大法官的举世瞩目的案例,但这并没有改变菲律宾是一个严重腐败国家的事实。在菲律宾,海关都可以形同虚设,谁会对要求公务人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认真呢?许多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从法律到操作直至报表越搞越复杂,反映出了财产申报过程中规避与反规避的博弈。

  第三,引发社会争议问题。在社会管理中一项旨在解决某一问题的法律、政策往往会在引发连带性的后果,在其他领域引发新的问题。公务人员是社会精英,经济、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社会阶层。但另一方面,在道义上,在许多国家的意识形态里,公务人员是社会的公

  仆,是人民的勤务员。这样在一般社会意识里会产生要求公务人员具有更高道德水准的倾向,要求公务人员具有奉献精神与高尚品行。这在客观上会形成对公务人员的道德预期与实际状态的反差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布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必然会引发社会争议,甚至会加剧精英阶层与下层群体的对立。所以,这就是新加坡等国十分注意保护公务员财产登记信息的主要原因。


 

  主要目的

  在于建立公务人员的诚信体系

  长期以来,对于要求公务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和公示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甚至争议。但从多国施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实践情况看,事实上,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的主要目的,抑或说,主要的社会功能不在于发现腐败现象,而在于通过提高公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促使公务人员诚实守信。从一定意义上讲,财产申报和公示是公务人员的诚信系统,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是一种征信行为。

  从各国实践看,真正通过财产申报和公示发现官员腐败,进而进行惩处的情况并不多。事实上,各国、各地区在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同时并不进行核查,或不进行认真的核查,其中既有成本问题,也有技术原因。不进行核查就难以发现违法违规乃至腐败问题,因此,不能把财产申报和公示视为直接的反腐败措施。

  在不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公务人员申报和公示财产的意义只是在于,通过这种形式表明自己的清正廉洁,以及愿意接受的监督的态度。申报以及公布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是公开的道德显示,是为自己增添的道德责任感。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为可能的查处提供了法律证据,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防范潜在腐败行为的措施。

  • 责任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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