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提案

  提出人:

  陈红天委员等联名提出

  案由: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业态,具备更高的透明度、更积极的参与度、更良好的协作性、更低廉的中间成本和更便捷的操作等优势,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有利于丰富广大人民群众投资理财渠道,构建更加完善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全球来看,互联网金融呈现五种趋势:银行“网络化”,已形成“银行网银业务”和“网络银行”两种模式,典型代表如德国直接银行、微众银行;支付“移动化”,方便快捷的新型支付方式,正逐渐被广泛地接受和使用,典型代表如苹果支付、华为支付;借贷“平民化”,信息技术大幅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成为可行,典型代表如LendingClub、陆金所;融资“众筹化”,通过众筹获得股权资本、替代部分证券业务成为可能,典型代表如crowdcube、京东众筹;货币“虚拟化”,货币逐渐转化为一种纯粹的价值符号,用户认可度逐步增加,典型代表如比特币。

  国内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欧美等国际市场基本同步,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从发展模式和业务创新的角度看,国内互联网金融正逐步出现“混业化”趋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融合性,使各类金融业务出现融合发展趋势,多元复合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初现端倪。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互联网企业市场地位仍有待提升。目前,虽然很多互联网企业正在从事创新性金融业务,但其定位仍为“非金融机构”,部分金融业务牌照难以获取,在一些扶持政策和业务拓展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还存在差别对待。

  第二,管理体系和行业规范亟需优化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虽然已明确行业监管部门,但相关监管细则、规范标准和统计体系等仍亟需完善,同时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也相对匮乏。

  第三,征信信息的开放与共享存在限制。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信用信息发展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还不完善,征信信息的开放与共享仍存在诸多限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获取征信数据方面成本很高、效率低下。

  建议:

  第一,推动机制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扩大金融扶持政策覆盖面,促进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享受同等金融扶持政策待遇。选择部分产业环境较好地区,针对部分尚未完全放开市场准入的金融领域,重点围绕风险可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龙头企业先行先试,形成经验向全国推广。

  第二,加强行业研究,实施分类指导。互联网金融各细分领域差异明显,各主管部门要在加强行业研究基础上,加快制定监管细则,明确操作规范标准。同时,国家工商行政、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共同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第三,着力平台搭建,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口库、法人库、银行信贷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已有数据平台作用,研究制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开放接入办法,搭建针对中小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平台。推动组建“互联网金融预警监测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公告,降低因互联网金融而引发的社会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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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宁 D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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