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是个关键年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这一法律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定地位。
第二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的条例予以修订。
新的条例强化了公共场所的语言规范,例如特别加入了对电视媒体从业人员等的语言能力要求:以少数民族语言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编译等有关人员应当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语言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在双语教育方面,条例沿用了1993年的表述。
“我国的五大民族自治区,宁夏的回族讲汉语,广西的壮族人口占大约30%的比例,他们没有标准语,所以西藏和新疆是最早设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内蒙古直到2005年才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出台后,新疆和西藏都做了修订,加大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力度。”黄行说。西藏自治区于上世纪80年代制订了相关条例。
不过,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显然作用更大。
当时由自治区党委发号召,要求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推进,各级党委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班子来推进该项工作。
此后,新疆双语教育进入快车道。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2010至2020年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提出:到2012年,基本普及少数民族学前两年双语教育,接受学前两年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幼儿占年龄段少数民族幼儿的85%以上;到2015年,少数民族中小学基本普及双语教育,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占少数民族中小学生的75%左右;到2020年,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占少数民族中小学生的90%以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基本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据官方数据,到2012年年底,新疆地区学前教育阶段,接受双语班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民考汉”学生,合计超过这一年龄段少数民族学生的92%。中小学阶段双语班学生和“民考汉”是59.33%,到2013年,这一数据增长到65%。
所谓“民考汉”,是指少数民族考生在考试时使用和汉族考生同样的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