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文件规范减刑尺度
黄少雄获刑时,正赶上刑法修正案八和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施行。重点是限制减刑:原判无期徒刑的,如无重大立功,执行满两年一般只能先申请减为20至22年(原来一般是18至20年),如果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再申请减刑,一般只能减为25年。
而针对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的减刑问题,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提出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并直接作了具体规定。比如,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司法解释原为“二年”);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原为“二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原为“一年”)。
人大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测算,按“五号文件”,“三类罪犯”即使“到点就减刑”,无期徒刑罪犯至少服刑17年,比原来延长4年,死缓罪犯至少服刑22年,延长5年。这只是最理想的状态。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某省一位原正厅级官员两年前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按照过去规定,今年3月本可以申报再次减刑;但按照新规,他的情形类似于黄少雄,至少要多坐8年牢。监狱方面干脆不再上报。
“据说,这名原厅官听到这个消息,不啻当初听到双规决定,心情非常不好。”一名该省政法界人士说。
“五号文件”对“三类罪犯”的保外就医条件也提出具体规定,要求“从严把握”,细致到指出了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三种疾病,除非短期内危及生命,否则不得保外就医。
南方周末记者从广东政法系统人士处获悉,广东一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82岁犯人被收监,“按新规定,他并不属于短期内危及生命的”;另一位保外就医的女犯已患老年痴呆症,亦被重新收监。
一律开庭
7月以来,各省份陆续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选取的案件明显带有示范色彩。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前足球裁判陆俊的减刑案,浙江高院开庭审理吴英减刑案。这两起案件都是在监狱中审理的。
这源于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主要着眼于审理程序,特别明确“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在新规实行之前,减刑假释案件一般以书面审理、听证为主,一些法院也已开始对部分案件公开审理,如湖南、广东、浙江等。
“此前2011年底已经出了相关的实体性规定(编者注:即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怎么减、减多少,做出了规定。今年的减刑规定是程序性规定,对怎么开庭、哪些人参加做了硬性具体规定。”湖南高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庭长吴文华说。由于公开开庭的案件激增,最近湖南高院的法官们忙于奔波省内监狱,倍感吃力。
湖南高院在7月2日上午审理了两起减刑案件。当日上午九时,原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程海波的减刑案开庭。程海波在2011年底被判死缓。这是湖南高院在新规定下开庭审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
“重头戏”在十点钟开庭的刘迪案。刘迪原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财务科的会计,2011年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死缓。
刘迪的角色不大,但此案囊括了按新规审理的几个特点:对象是职务犯罪罪犯、庭审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等。最高法院贯彻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时提出“五个一律”要求,其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是首次提出的刚性要求。
为了给湖南全省开一个“示范庭”,湖南高院6月13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副院长李微担任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中有一名是审判监督第三庭副庭长曾龙。副院长担任减刑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在湖南高院还是第一次。提请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方面,副监狱长丁喜华到庭。
法庭内“检察人员”位置上,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国祥就座。“这两名罪犯(程海波与刘迪)的死刑缓刑考验期都是恰好到期,而且又是‘五号文件’提到的职务犯罪,很有针对性。必须要规范做法,从严掌握。”
朱国祥在开庭前三天开始阅卷,“案卷材料比较少,主要是刘迪的平时改造表现,她在监狱的表现,如加减分表格等”。庭上,朱国祥问了刘迪两个问题:你在服刑期间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是否有故意犯罪。得到否定回答后,朱国祥代表检察机关,表示同意将刘迪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合议庭合议了大约三十分钟后再次开庭,当庭作出了减刑裁定。
旁听的代表、委员们对公开开庭表示了欢迎,同时,他们质疑,同样作为“职务犯罪”得到减刑的两名人员,刘迪在狱中表现得分明显高于程海波,“为什么二者减刑的幅度一样?”
“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没有重大立功,也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就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李微说,“不少人对减刑、假释案件不太了解,我们通过这类案件的开庭审理就是要消除群众对减刑假释案件‘暗箱操作’的质疑。”
(南方周末记者刘长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