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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任新增“动议”程序半年 辽宁已出台细则

明天,新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刚好半年。和2002年出台的旧版《条例》相比,今年1月15日公布实施的新《条例》增加“动议”环节作为干部选任的第一道程序,并以专章写入,足见其重要。

  “一把手”独享人事权会导致哪些问题?

  ●买官卖官

  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国家级贫困县———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因卖官获“陈千万”称号,他先后卖出110顶官帽,官帽价值平均每顶一万多元,卖官收入超过150万元。陈被判无期。

  ●频繁调整干部

  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委统战部原部长李铁成在担任靖宇县委书记期间,6年里将全县500余名干部调整了840余人次,收受贿赂114万余元,完全操控200多名科级干部的命运,科局级干部几乎无一人不向他行贿。

  ●突击提拔

  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响水县委书记李树春得知自己将要调离响水,为了“抢时间”卖官,干脆来个“乌纱大批发”,一天上午用两个小时,突击研究变动了102个科级干部,无论提拔还是调动,多是李一人说了算。

  ●程序空转

  有的地方“一把手”将制度和程序玩弄于股掌,乐于搞“先拍板后走程序”,甚至出现“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决定普通问题、少数人参加的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个别人参加的会议决定核心问题、一对一的口头交待决定特别重要问题”等非正常情况。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在用人上,就很“善于”预先圈定拟提拔干部名单,再授意组织部门“履行程序”。结果,所有的干部选任程序在他这里都失了效,当县委书记仅仅8个月,他通过批发“官帽”受贿及不明来源的财产就高达500多万元。

  三问“动议”

  新条例实施以来,多地组织部长陆续在《中国组织人事报》发表文章指出,作为干部选任第一关口,动议主要解决“要不要动”、“动哪个岗位”和“议哪些人”的问题,需根据条例细化动议的时机、主体、内容、程序、监督等,其中分析研判和讨论酝酿被视为关键两步。

  A 谁来提出动议?

  组织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加重

  西部某地级市一名组织部官员向南都记者表示,“谁来动议”是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些县委书记提起动议,组织部门甚至事前不知情。动议主体不明,使动议权被少数人操纵利用,有的根据个人意愿圈定框框、确定人选、随意用人。

  四川大学教授罗中枢分析,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动议主要有三步,每一步都有不同主体,都不仅仅局限于一把手,组织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加重。

  根据条例,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在此基础上分析研判领导班子,提出初步建议,经一定范围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

  罗中枢认为,“或者”一词很重要,明确赋予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动议的权力,组织部门在干部选任中相对独立,可以避免程序空转,扭转部分地区组织部门成为领导意见附庸的局面。为胜任这一职责,组织部门平时要练内功,提高选人、用人、识人、辨人能力。

  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组织部门在动议前两步可绕开党委,独立启动程序?一名地方党委组织系统人士对南都记者指出,在干部选任一开始,党委党组就知道,“或者”意味着党委和组织部门都可以提出干部调整意向,也都可以被对方否定。

  动议环节最后要形成一个工作方案,成为后续选任的“总纲领”,这个方案由谁敲定?罗中枢认为条例对此规定不明,建议由常委会集体决定。但也有组织系统人士向南都记者指出,常委会讨论决定存在保密问题和意见统一问题,一般上常委会票决前,都需提前与委员沟通,无法保证每人都守口如瓶,容易跑风漏气。

  B 什么时候动议?

  对动和不动的情况都予以明确

  对于动议启动的条件,条例中“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的规定较为宽泛,根据此前各地试点,不外乎领导班子换届、领导职位空缺、机构改革变更、干部正常交流、领导班子或干部出现问题、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等情况。

  一些地方还作出限制性规定。如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在动议试点中规定,一年内动议调整干部不得超过6次、每次调整数量不得超过所调整班子职数的50%、除换届或机构改革外,每次调整一般不得超过30人;青海海南州共和县则规定,每年调整动议干部不得超过4批次,每批次调整干部人数不得高于全县同职级干部总数的10%。

  江苏阜宁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强撰文建议,动议时机的把握在实践中当体现灵活性原则,采取定期动议和临时动议相结合的模式,如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平时工作考核,每年2月份、8月份固定进行两次常规动议,此外根据需要可临时提出动议,但限定数量与间隔,同时明确在主要负责同志职务变动和机构改革等特殊时期冻结干部调整制度。

  C 要不要形成初始名单?

  专家担心又回到少数人提名的状态

  有研究指出,历年查处的“买官卖官”案件,问题多出在初始提名环节。此前各地实践中,动议和提名往往糅在一起。动议环节到底要不要形成初始名单?修订后的条例未明确规定。

  罗中枢认为,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动议和民主推荐是分开的,动议不应该提出选拔干部的初始名单,而应侧重规定选任方案,不然容易回到少数人提名的状态。名单应该在民主推荐环节形成,包括群众推荐、干部推荐等,书记、组织部长都可实名推荐。如果不是提拔而是同级别干部调整,在动议中可能会涉及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浙江绍兴市委组织部一名工作人员对南都记者表示,动议会提出选任范围,并对名单提出建议作为大致参考,但不会涉及到具体个人,不然容易“一棍子打死”,对于民主推荐环节形成的人选不公平。

  另一位地方党委组织系统人士则持不同看法。“从事过组织工作就会有体会,假如一开始没有人选,整个干部选任工作会乱掉”,该人士指出,没有初始人选,民主推荐环节大家就不知道推谁,“推到最后都是认识的人,跟自己要好的人”。

  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向南都记者指出,实践中动议程序要简单管用,不宜整得太过复杂,否则反而让人无形中就突破规则。

  南都见习记者 商西 记者吴斌 发自北京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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