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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任新增“动议”程序半年 辽宁已出台细则

明天,新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刚好半年。和2002年出台的旧版《条例》相比,今年1月15日公布实施的新《条例》增加“动议”环节作为干部选任的第一道程序,并以专章写入,足见其重要。

  “动议”实施半年,有的出细则有的在观望

  今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11年后首次修订,动议作为专章写入,成为干部选任基本程序。

  一位组织系统权威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条例关于动议的3条规定文字不多,但对动议的基本环节都做了规范,具体怎么操作,各地都在探索。

  截至明天,条例正好发布半年。目前各地实施情况如何?多地组织部门对南都记者表示,正针对动议程序开展调研,以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

  4月,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条例配套文件,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动议酝酿办法(试行)》对动议的酝酿范围、意向性建议人选数量、沟通汇报分工等进行细化。

  四川、山东均将针对动议制定实施办法。四川省委组织部秘书长岳勇对南都记者表示,该办法将于年内出台。贵州、湖北、山西等地明确表示,正研究制定干部任免工作规程、干部选拔工作纪律等,其中包括对动议程序的规范。

  一些地方还没有对动议进行“尝鲜”。浙江余姚市委组织部向南都记者提到,新条例实施以来市管领导干部未作调整,故尚未实践动议程序。

  还有地方组织部门坦言,对于如何实施动议缺乏把握。湖南岳阳、张家界等地组织部门人士表示,对动议怎么做不太了解,需调查研究。长沙市雨花区委组织部长冯聪龙撰文建议,为防止地方理解偏差、执行走样,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或书面解释。

  其实早在六七年前,浙江诸暨、安徽舒城等地就已开展干部选任动议程序试点。“新条例突破的东西,当时不敢想象”,诸暨市委组织部一名人士对南都记者说。

  对照新条例,有些当初的设想成了白纸黑字,有些做法却与规定不符,原先的办法因此被暂放一边,下一步怎么走,这些地方表示希望获得从上而下的指导。

  南都记者了解到,中组部近期将发布条例学习辅导读本,其中有对动议程序的进一步解释,供干部、党员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学习贯彻。

  新增“动议”环节不是对“一把手”简单限权

  有分析认为,强调动议意在限制“一把手”选人用人权,防止腐败。

  一名地方党委组织系统人士认为,这一观点过于片面,动议权确实是一把手用人权的核心,但根据条例,一把手在选任过程中可以直接提名,出问题则要被追责,是既赋权又限权。

  罗中枢也认为,动议不是对一把手简单的限权,新条例强调党管干部原则,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当有一定权重,但需纳入监督。

  如何规范一把手用人权,各地已探索多年。2002年初,中组部将“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列为重点调研课题,在吉林、浙江、湖北、四川先期试点,2006年后扩大到全国17个省(区、市)。

  动议正是在这一试点中被作为突破口,各地做法不一。在安徽舒城和青阳,书记对动议建议可书面批示,一票否决;在海南保亭,组织部门有动议建议权,书记则有动议审定权。

  山东德州、甘肃酒泉等地对书记动议权规定“三提三不”原则,即只提原则方向、不指定具体职位,只提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提要求、不限定范围。

  一些地方步子迈得更大。浙江湖州市吴兴区试点“民主动议”,凡调整干部,必须发放动议建议票,交给干部群众投票决定。陕西宜君县、青海共和县规定动议环节要公示。

  这些试点办法今后是否继续实施或推广?一位组织系统权威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基层可以根据条例的最新规定进行探索,但推广会采取审慎态度。

  一名地方党委组织系统人士指出,动议涉及干部选任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贸然作出较大变动会引发问题,对于条例中目前没有明确操作规定的条款,会尽量按照原先惯例操作。

  罗中枢认为,规范动议程序触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层次问题,如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的关系,领导个人和领导班子的关系,组织部门的专业化、职业化问题等,能促进整个干部选拔任用更加科学。

  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向南都记者指出,干部问题十分敏感,一些规定在地方走样,往往因矛盾、博弈造成。遏制腐败最终要靠民主,一把手用人权如何体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赋权性,是今后改革的着力点。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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