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裸”17年
“裸官”概念出现仅6年,但中央、地方对“裸官”的治理显然要早得多。
有据可查的是,1997年1月31日,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把配偶、子女出国、境外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这被普遍视为中央关注和规范“裸官”问题的第一份明确性文件。
2006年9月24日,新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新规定在官员报告范围上,继续进行细化,治理日趋严格。
2010年是中国反腐的又一高潮期。当年2月,国家预防腐败局发布《2010年工作要点》,这是在该局成立三年后,首次将监管“裸官”作为工作重点提出。
中央为此推出了一系列办法加强“裸官”管理:2010年初,《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由中共中央颁布施行;3月底,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连续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新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纪委、中组部下发通知督办。
以上两项规定在2011年正式施行后,各级纪委、组织部门都高度重视,予以高压推行。当年,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被要求填写《移居情况表》和《移居变动表》。
2012年1月,广东省委2012年1号文件《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规定“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这是广东在全国率先对裸官任职作出限制性规定。
到了2013年,中纪委强势发力,将严管“裸官”放入明确目标。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表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此外,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这种抽查核实工作,已在几轮中央巡视工作中展开。在中纪委的动员下,多个省级纪检部门在省内巡视工作中,亦将巡查对象是否属于“裸官”列入必查项目。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对“裸官”的要求是“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2014年2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向广东省反馈巡视情况,提及广东“一些地方‘裸官’问题突出”。2014年3月,全国“两会”上,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表示,“广东省委正在按照中央巡视组给我们提出的意见对‘裸官’问题进行核查,一旦核查清楚,我们一定会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