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领导更重要的是制度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讲师傅达林对中国警察用枪问题多有研究。在他看来,中国警察用枪的两难困境,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内地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并不成熟。
傅达林说,警察临机判断能力不强是当前中国民警用枪方面最大的问题。而开枪之后缺乏事后评估,就导致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香港则注重事后的教育培训,把每一次开枪都当成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们呢就要么是表彰,要么是处理,这样下去无助于能力的提高。”
泰安事件发生后,在回答“牺牲民警为何不带枪”的网友提问时,公安部指挥中心主任程人华的回答是:公安机关根据警情需要决定带什么样的装备。泰安事件发生在去调查的过程当中,在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枪的情况下,调查民警没有带枪从程序上说没有错误。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警务实践中,只有在明确犯罪嫌疑人“有危险”的情况下,才给出警民警配枪。但什么情况才算“危险”?“危险”到什么程度才配枪?一直未有明确答案。按惯例,通常是提前获悉犯罪嫌疑人有枪时出警警察才配枪。然而,泰安事件却成为这种惯例的反面教训: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手中有枪,但警方并不知道,如不配枪出警会付出惨重代价。
中国警察用枪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1996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列出了15种可以用枪的情况。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其中大多数情况在现实中极少发生。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与警察日常工作关系较大的,是“凶杀、劫持人质”、“聚众械斗、暴乱”等。此外就是“暴力抗拒或者阻碍”警察执法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生命安全”。但在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局长刘建能看来,什么叫“危及生命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要求民警在几秒钟内判断威胁到什么程度也不现实。“比如他拿了把刀,是想砍死你还是吓唬你?很难判断。”
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多名一线警察了解到,在实践当中,警察惟一明确可以配枪、用枪的,就是劫持人质案件。其它情况均未明确,而实践中“不明确”通常就意味着不能配枪、用枪。
除此之外,《条例》中还规定了禁止用枪的情况,同样被质疑不具操作性。比如,对“怀孕妇女”不得用枪,“怀孕七八月大肚子还好说,如果只怀孕三四个月看不出来怎么办?”刘建能说。此外,当“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得用枪,但“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何为“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也成问题。
刘建能认为,在警察用枪方面,比领导表态“敢于亮剑”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证。其中,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用枪规程是当务之急。他以婚姻法与条例作比较来反衬后者的不足,“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可以结婚,如果它规定‘男女生理成熟就可结婚’,那就麻烦了。”
李大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美国的警察,每人都有一本“操作手册”,里面有明确、细化的关于如何使用枪支的规定。而中国的110手册中,却并不含枪支操作内容。而在现实当中,110出警不持枪也早成惯例。
因此,对于当前公安系统内部鼓励用枪的导向,李大金心存疑虑:“领导今天说‘敢于开枪’,但万一出事,会不会又说:我让你敢开枪,没让你乱开枪!”(朱家明、李大金、王林、高芳为化名。本报记者王轶庶对此文亦有贡献)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南方周末实习生 李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