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及禁止用枪情况。 (李伯根/图)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枪支严禁“人枪分离”,这意味枪一旦到警察手中,就得24小时携带——不能放在家中,也不能出入饭店、商场、歌厅等场所,不能参加朋友聚会,更不能交给没有持枪证的人代替保管。作为“第二生命”,枪支一旦不慎丢失,对于警察而言,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
如果在执行公务时开枪,则面临更大的麻烦——必须立即上报。检察院可能介入调查。而一旦成为调查对象,开枪的警察多会被同事嘲笑,认为是没事找事。
朱家明坦率地说,在抓捕嫌犯时,即使手中真的有枪,他也不会开,宁可让嫌犯跑掉。
在不愿持枪的氛围下,部分警察甚至不申请持枪证。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法制科警察高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警16年来,她一直没申请持枪证,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她听到一位专家在上课时说:不配枪其实是对警察的保护——也是对领导的保护。
即使是被认为办案中最常用枪的刑警,工作时也多不配枪。山东滨州一名警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有时候,警察甚至宁可受伤也不愿意开枪,“受伤了组织还给你奖励,开枪你说不定还得坐牢”。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还要求,除非经过特别许可,警察进入北京市区时不得携带枪支。不过,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多名警察,他们均不知道该条款,同时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谁会吃饱了撑得没事带枪去北京啊?”一名警察说。
根据相关法规,中国警察用枪的原则是“依法正确使用”。但是,何为“正确”,没有标准。据李大金说,在警察群体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共识:对于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还正确的是“不携带”。
两难困境
2014年5月15日,在公安系统“敢于亮剑”的氛围中,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警方将一个驾驶车辆堵镇政府大门的男子击毙,开枪警察当日即受到昭通市公安局表彰。
然而,与广州火车站警察击毙砍人者获得普遍赞誉不同,这起事件却引起舆论质疑。
事发后当地对外声称男子开车导致3人受伤,但据《新京报》引述目击者的话,当时该男子虽然手中持刀,但并未造成太大危险;该男子被警察击中之后,车辆失控导致3名路人受轻伤,三人均无大碍。
5月20日,镇雄官方对外通报称,当地检察院依法认定“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不过,通报也承认:被枪击的男子因经济纠纷上访无果堵镇政府大门;3名群众确属在民警对男子开枪之后受的伤;事发时有群众在现场围观。
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处理一般治安纠纷以及群众上访事件时,不得使用枪支,在繁华地段也不得使用枪支。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云南警方近年来在各种涉枪舆论事件中一直饱受非议、进退维谷。警察一方面面临“不敢开枪”的指责,另一方面又承担“枪支滥用”的风险。
在昆明事件中,击中五名暴徒后曾一度纠结开枪是否“开对了”的特警队员,来自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同样是在官渡分局,曾因一起警察开枪事件惹上了官司:2007年1月22日凌晨,民警在追一名犯罪嫌疑人时,鸣枪警告无果后,开枪击中该嫌疑人并导致其死亡。事后,警方给予家属7万元民事赔偿。但家属仍将官渡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索赔42万余元。据原告代理律师透露,原告最终打赢了官司。
2009年2月1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警察吉忠春醉酒驾车,因倒车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吉忠春拔枪朝对方射击三枪,致其当场死亡。吉忠春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因认定有自守情节改判死缓。
吉忠春事件发生后,蒙自县公安局向全县人民道歉。一个月后,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六条警规”。其中对“滥用枪支”者,作出比公安部“五条禁令”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对直接责任民警一律开除,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责成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然而,有持疑议者认为,由于该规定极其严厉,且没有对何为“滥用枪击”作出明确界定,故可能进一步加剧民警的“害怕用枪”心理。
2012年2月23日,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景洪市一个毒贩窝点实施抓捕,缉毒警察柯占军尽管持有枪支,但在与一名毒贩肉搏过程中,被另一名持枪毒贩击中牺牲,枪亦一度落入毒贩手中。
一年多后,昆明事件暴发,警方“不善用枪”的弱点充分暴露。而时过境迁,当警方内部强调“敢于亮剑”时,又发生了镇雄枪击事件,滥用枪支的指责再次将警方推至风口浪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