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中国聚焦 > 正文

热闻

  • 图片

刘汉涉黑案查办纪实:“黑老大”也曾被人用枪指头

从3月31日起,随着法庭审理步步推进,隐藏于迷雾之中的黑罪被抽丝剥茧,一个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密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逐渐清晰。

  刘汉应为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涉黑案件,普遍存在审判难问题。涉案人数更多、时间跨度更大的刘汉刘维等36人案,审判难度更高。据介绍,该案卷宗多达1000余册,核心卷宗200余册,涉黑卷宗48册。北京移交的案件77起,专案组审讯和取证工作中新发现30起,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众多罪名。针对每项罪名,在法庭上都要一一举证、质证,辨析、辨明。仅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项罪名,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过程就长达6天。

  尽管如此,庭审突破重重难关,稳步推进。

  4月15日至16日,刘维等7人案庭审进行法庭辩论。控辩激烈,经过两轮针锋相对的辩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刘维是否系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分庭审理是否影响被告人质证权等问题越辩越明晰。

  17日下午至19日,刘汉等10人案庭审开展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刘汉是否为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证刘汉指使杀害王永成是否孤证等展开辩论。对公诉意见中刘汉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被告人刘汉及其辩护人在首轮辩护中极力否认。刘汉称,起诉书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都是个案,不能借此给他“戴上黑社会的帽子”。

  公诉人认为,已通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充分认定,刘汉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汉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绝对的领导和权威。

  刘汉在自行辩护时称,“刘维的事与我毫无关系,他做过的事我不知道。”“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没有伙同他人犯过任何罪。”

  公诉人指出,该组织的成员曾建军、桓立柱、王雷、仇德峰等多人均证实,“孙某某、刘维平时都听刘汉的,刘汉就是他们的‘哥佬倌’。”“刘汉说话算数,他是我们这个圈子里所有人的老大。”同时,从该组织实施的具体个案看,刘汉只需一句指示,一个电话,孙某某、刘维等人就将其作为必须完成的命令,而不管执行这种命令可能会对社会甚至自身造成恶果。刘汉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协调、运转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对组织成员有着绝对的控制力,在组织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指挥实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认定其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15日至16日,在两轮法庭辩论、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中,刘维等7名被告人均认罪、部分认罪或悔罪。刘维在最后陈述中说,“谢谢法庭给了我充分的权利,让我诉说我的人生经历和犯下的罪行,让我把事情说得清清楚楚,让我的亲人知道我做过的事和没有做的事情。”“我想对被害人的亲人,真诚地说声对不起,我做错了。”“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

  被告人孙长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说,“我自愿认罪并悔罪。我曾经在人生道路上迷失方向,犯过错误,现已醒悟,希望法庭对我处罚的同时,给予我挽救、教育和帮助。”

  19日上午,刘汉等10人案庭审结束了法庭辩论,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除窝藏罪外,刘汉及其辩护人,对刘汉被指控的另14项罪作无罪辩护。刘小平否认指控,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刘汉仅当庭承认犯窝藏罪,另8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或悔罪。

  此前,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已分别于4月1日、2日宣布休庭。

  • 责任编辑:郑学友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