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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的事与我无关 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

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刘汉是否为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等展开辩论。被告人和辩护人: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证刘汉指使杀人系孤证,法庭应不予采信 公诉人认为,孙某某的证言并非孤证,他的证言和案件实施者缪军、孙华君的证言相互印证,共同指认杀害王永成系刘汉指使。

刘汉庭上情绪失控。

  17日下午至昨日,刘汉等10人案庭审开展法庭辩论。

  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刘汉是否为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等展开辩论。对公诉意见中刘汉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被告人刘汉及其辩护人在首轮辩护中极力否认。刘汉称,起诉书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都是个案,不能借此给他“戴上黑社会的帽子”。

  公诉人认为,已通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充分认定,刘汉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刘汉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绝对的领导和权威。

  被告人和辩护人:很多骨干成员相互不认识,因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公诉人:有充足证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刘汉在自我辩护中说,“敢打敢冲”等有助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约,都是不存在的。“我可以自豪地说,在我原始积累的过程中,没有一分钱不干净,更没有那些起诉书中说到的罪恶。”

  刘汉辩称,熊伟被害案等故意杀人案件,不排除同案被告人唐先兵他们为了公司的利益去做事,但这些都是个案,不能借此给他戴上“黑社会”的帽子。对“以商养黑”,他同样予以否认,并表示从来没有为其他人作案提供过任何资助。

  其辩护人对刘汉的观点进行解释、补充和辩护。辩护人称,是否认定一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特征方面应以是否具有稳定性、严密性为判断标准。在此案中,很多骨干成员相互都不认识、组织领导者也不认识骨干成员,因而该组织不具有稳定性。

  辩护人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的认定还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满足主观要件,才能为其定罪。“对于组织成员来说,是不是明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加入,这是很重要的。缺乏这个条件,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公诉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无名称、可以不宣称存在、可以没有明显性质转变的时间节点、可以不履行手续、可以是主流社会不认可的组织形式。此外,各组织成员不可能均处于同一层级,因而各成员之间也可能不会认识。“在本案中,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不认识或与刘维、刘汉等人不熟悉,也符合客观实际,更加充分地证明了该组织管理严格、层级清楚、结构稳定,是一级管一级,上一层级安排的事由下一层级具体负责并实施。”

  公诉人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被告人和辩护人:刘汉是“被组织”,并非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公诉人:刘汉对涉黑组织有绝对的领导和权威

  刘汉在自行辩护时称,“刘维的事与我毫无关系,他做过的事我不知道。”“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没有伙同他人犯过任何罪。”

  辩护人认为,评价刘汉是否是涉黑组织领导者、组织者,必须首先区分刘汉和刘维的关系,刘汉和孙某某的关系。刘汉和刘维是亲兄弟,刘汉和孙某某在汉龙集团“搭班子”,三者之间联系紧密。刘汉作为一个企业家,在当地有影响力。如果黑恶组织存在的话,那么,该组织是以孙某某为首隐藏在汉龙集团的黑恶组织、和以刘维为首活动在广汉市的黑恶组织,利用刘汉的名声和影响力,在四川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刘汉本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刘汉是被“被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公诉人指出,该组织的成员曾建军、桓立柱、王雷、仇德峰等多人均证实,“孙某某、刘维平时都听刘汉的,刘汉就是他们的‘哥佬倌’。”“刘汉说话算数,他是我们这个圈子里所有人的老大。”“孙某某是汉龙公司在绵阳的总‘哥佬倌’,但他也只是刘汉的一个小弟,刘汉是汉龙的总‘哥佬倌’。”可见刘汉是该组织的绝对领导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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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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