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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的事与我无关 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

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刘汉是否为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等展开辩论。被告人和辩护人: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证刘汉指使杀人系孤证,法庭应不予采信 公诉人认为,孙某某的证言并非孤证,他的证言和案件实施者缪军、孙华君的证言相互印证,共同指认杀害王永成系刘汉指使。

  同时,从该组织实施的具体个案看,刘汉只需一句指示,一个电话,孙某某、刘维等人就将其作为必须完成的命令,而不管执行这种命令可能会对社会甚至自身造成恶果。且该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犯事”后,刘汉都会动用自己关系、经济实力予以补偿或奖励,如提供窝藏地点,给与现金和豪车奖励,犯罪后照常发放工资,疏通“关系”让人无罪释放等。

  在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刘汉、孙某某、刘维分工明确。刘汉负责搞好政府层面的关系,运用人脉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孙某某负责执行刘汉的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维负责带领一批打手为组织排挤对手,以黑护商。刘维之所以成为广汉人心中最大的“哥佬倌”,正是因为有刘汉强大的人脉支持和资金帮助。同时,刘维所拥有的枪支、人员、资金,刘汉根据需要可随时调用。

  所以,刘汉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协调、运转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对组织成员有着绝对的控制力,在组织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指挥实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认定其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被告人和辩护人: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证刘汉指使杀人系孤证,法庭应不予采信

  公诉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在自行辩护中,在介绍孙某某和自己的关系时,刘汉表示,自1994年起,孙某某就跟随他炒期货,而后,成立汉龙公司。期间,因为孙某某有暴力倾向,喜欢犯事,他曾多次要求孙某某离开公司。“史扁”事件中,孙某某忠心耿耿的表现,让他重新信任孙某某。2003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不少人选择离开,他便安排孙某某担任汉龙集团法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和他一起管理集团,但两人经营理念存在分歧。其辩护人也强调,刘汉把公司经营管理权交给孙某某,孙某某是自主行使管理权。在管理过程中,孙某某利用汉龙集团职务之便给违法犯罪的人经济帮助,刘汉都不知情。

  对于孙某某出庭指认自己指使其杀害王永成的事实,刘汉辩称,“孙某某动不动就想杀人。我并不认识王永成,是孙某某撒谎。”其辩护人表示,在杀害王永成案件中,孙某某的证言系孤证,且孙某某和刘汉之间存在多重矛盾,孙某某的证言不能被法院采信。

  公诉人认为,孙某某的证言并非孤证,他的证言和案件实施者缪军、孙华君的证言相互印证,共同指认杀害王永成系刘汉指使。同时,按常规推理,刘汉作为孙某某的领导,对汉龙集团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另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汉的前妻杨某出庭作证时交代,“小岛村民闹事的事情,孙某某向刘汉做了汇报”。可见,对组织相关事件,孙某某都会一一向刘汉汇报,那么,对杀害王永成这样的大事,孙某某更会向刘汉汇报。这与孙某某庭审现场证言完全一致。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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