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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从与自由民主:倒扁红潮下的一些省思

甘地先后在南非与印度所领导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则以对抗殖民政府、争取民权、追求独立为主要目标。若论及当代民主体制下的公民不服从运动,更重要、更经典的参照座标,或许是1960年代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
  

   公民不服从与自由民主

   不少论者认为:在所谓的“自由民主”体制下,由于政治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已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由于公平选举已满足了民主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公民不服从只有在某些特殊的、例外的情况下,方有可能是正当的。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应尊重民主过程的结果,而不该动辄诉诸法外的抗议手段。

   这个看法,基本上可以给予肯定,但仍有斟酌与补充的余地。首先,在实存的自由民主体制,与自由民主的价值与理念之间,仍有段相当的距离。无论是黑人民权运动所要求的平等,还是倒扁运动所揭橥的公共政治道德,虽皆出之于自由民主理念,但却直接挑战(假)自由民主体制的道德短缺。这是因为,几乎所有大言不惭的自由民主体制,都未能充分落实自由民主的基本价值。道德短缺的现象,不是例外,而是常态。

   政治不公平的现象,也同样不是例外,而是常态。在自由民主体制下,虽然言论自由与政治自由获得了形式上的保障,虽然有了定期的民主选举,但罗尔斯所谓“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从未真正实现。少数群体被社会多数压迫或排斥的情事,不仅层出不穷,而且推陈出新。近年来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经弱势者的边缘化趋势也变得更加显着。如果政治自由的价值是相当不公平的,如果选举民主无助于矫正某些非常不利于少数或弱者的情事,那麽,诉诸体制外的抗争手段,也就不难理解。

   此外,某些新兴价值(如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反核、性解放、和平主义等)虽未必(或尚未)为主流社会所接受,亦未必与自由民主理念相冲突。在当代自由民主体制下,不少人就和19世纪的废奴主张者或女权主义者一样,认为现实社会在某些方面相当不正义或不道德。例如,环境保护直到最近才变成(准)主流议题,但这是环保人士在过去几十年间不断努力的结果;他们的抗争手段,除了相对温和的公民不服从行动外,还包括更激烈的直接行动。又如,动保人士也时而采取公民不服从行动,以凸显他们的道德诉求。以史为监,这类(过去或现在)非主流的、或并未(或尚未)取得高度社会共识的道德诉求,与自由民主理念并非无法相容,也未尝不可以成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理由。

   诚如政治思想家唐恩(JohnDunn)和华尔泽(MichaelWalzer)所指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会发现政治义务与守法义务是相冲突的。从国家或政权的角度,守法或许是人民最重要的政治义务。但在自主公民的道德天平上,其他的政治义务(如正义的义务、反压迫的义务、落实自由民主理念的义务、追求道德进步的义务等)有时比守法的义务更具份量。坚持守法义务永远凌驾于其他政治义务之上,是绝对国家的观点,是顺民或小老百姓的观点,但不是自主公民的观点,也不是自由民主的观点。

   作为一种例外的、法外的抗争手段,公民不服从的正当与否,首先取决于其具体道德理由的正当与否。在自由民主体制下,公民有言论自由与政治自由等基本权利;某些政治言论(如某些法西斯主义或种族主义言论)虽未必是道德的或对的,但仍属于合法的权利行使。在此,合法的未必是道德的;某些不道德的言论,仍受到法律的保障。相对于此,正当的公民不服从,首先必须建立在正当的道德理由之上。

   试问:如果法西斯主义者或种族主义者诉诸公民不服从,跑到穆斯林或犹太或黑人社区去违法抗议(如围堵),这种公民不服从有可能是正当的吗?当然不。法西斯主义者的某些不道德言论,或许是合法的;但法西斯主义者的公民不服从不仅违法,更毫无可能是正当的。正因为公民不服从是例外的、体制外的、法外的行动,它的正当与否,首先取决于其具体的道德理由。若其理由明显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或与自由民主的基本价值背道而驰,则公民不服从不可能具有道德正当性。

   此外,即使道德理由是正当的、合理的,这也不表示行动者可以为所欲为。其他几项基本的正当性要件在于:第一,体制内的管道已无济于事或缓不济急,或可以合理地相信如此;第二,公民不服从行动有助于目标的达成,或可以合理地相信如此;第三,目的与手段之间合乎一定的比例,或可以合理地相信如此;第四,在同样有效的手段之间,采取代价最低的一种,等等。不过,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协助吾人进行道德思考的指南,而非刻板的定论。雷兹(JosephRaz)即指出,在某些情况下,违法的公民不服从(如瘫痪交通一天)比起合法的连续罢工(如罢工一周),要更具正当性,因其更符合比例原则。换言之,合法或违法,体制内或体制外,有时并不是最重要的道德考量。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行动者必须基于责任伦理,审慎评估行动的可能后果,但公民不服从的正当与否,终究不能完全从其“后果”来判断。有人说,黑人民权运动破坏了“社会和谐”,主动“挑起”了白人的种族主义暴力,使美国社会付出了庞大的“社会成本”。此类说词或许不无几分真实,但是,究竟谁该为这些“后果”承担起主要负责?从自由民主的道德理念来看,无论是种族隔离与压迫,还是强制年轻人去越南从事侵略与反人道行径,都是极不合乎正义的情事;尽管抗争者的某些手段或许不够明智,但总的来说,政治责任仍相当清楚地落于不正义的一方。

   在比例原则的诠释问题上,自由民主理念并不是道德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指出,“我们无从彻底避免分裂性争斗的危险,一如无法排除深刻科学论争的可能。如若正当的公民不服从彷佛威胁了公民的和谐,责任并不在抗议者,而在滥用权威与权力的一方……。动用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维持明显不合乎正义的制度,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力量;对此,人们有权利适时地起而反抗。”[2]倘若实存的(假)自由民主体制严重偏离了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人们理应选择扞卫、落实核心价值,而非维持不正义体制的稳定。这,正是“自由民主”的真谛。

   “公民不服从”与“自由民主”真的难以相容吗?答案在于:正当的公民不服从,正是自由民主精神的具体展现。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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