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三类罪犯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解读死缓最少要服刑22年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保外就医
严管三类罪犯保外就医两种情况不得监外执行
司法实践中,三类罪犯中的一些人经常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为由,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
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将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程序厅级职务犯罪减刑报中央审查
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解读
备案审查利于上级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成为执法司法机关的共识并已经付诸实践。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加大办案公开透明度的三个“一律”,令人印象深刻。
针对有的地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实施,指导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了程序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把有关文书在网上公开,必将大大减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一些地方实施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值得推广。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说,指导意见严格控制职务犯罪的刑罚变更执行,建立个案分级备案审查制度,能充分发挥上级政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对原厅局级和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指导意见的规定,把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王光辉介绍,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看,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执法办案程序,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完善了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在知情权、违法行为调查权、提出纠正意见权、建议追究纪律责任权、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权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为重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