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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教授:毛泽东是国父还是革命导师?

如果激进地对待,像父亲推翻祖父那样再去推翻父亲,则每一代都会发生推翻父亲的革命。每一代都会出现不断革命的毛泽东,因此没有任何一代可以真正建国。所谓“国父论”,无非以比较聪明的方式,主张终结革命、底定宪政而已。

  毛泽东之前的马列主义政治学说,从来不以人民为政治论述的基础。相反,近代政治哲学(即马列主义眼中的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经典形态则将立法与建国的正当性追溯到主权者。近代政治哲学中人民概念的基本意涵,就是某类主权者,即普遍意志(公意)的主体。政治社会的基本矛盾处于公民-公意与臣民-众意之间。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同质性的抽象法权概念,除了最单纯的国族界限之外,没有任何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人民这个概念就是抽去众人之各类具体差别,仅保留立法能力(理性)得到的。因之,在人民论述中,不可能有丝毫阶级论述的余地。阶级论述的进入会消解基于单纯人民概念的国家之正当性。马列主义国家学依据阶级论述将国家视为社会“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的标志、“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列宁选集》,页175、180)。阶级论述破坏了人民概念与正当性之间的积极联系。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这是历史事实。国家没有什么超越历史的正当性。即使无产阶级专政的“正当性”,也只是因为,按照历史规律必定如此而已。国家、法律、道德所有这一切都是被决定的“上层建筑”。它们不可能拥有不言自明的“正当性”。单纯的人民概念掩盖了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毛泽东之前的马列主义国家学说一贯对之保有高度警惕。

  毛泽东大概是马列主义理论家中正面使用人民概念最频繁的一个。与近代政治哲学论述不同,人民在他那里不是毫无社会历史内容的抽象法权主体,而是既有国族界限,又必定呈现阶级差别的矛盾统一体。毛泽东政治思想的基石是人民论述与阶级论述的辩证统一。这是其矛盾论思想的政治哲学运用。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包括作为立法和统治主体的人民。人民是其内部各阶级的对立统一体。就其统一这方面说,叫做人民。阶级之间抽掉差异和对立的单纯的统一性(用矛盾论术语说,矛盾的同一性),构成了联合体的法权涵义。就其对立这方面说,就是诸阶级。它们之间的矛盾构成了人民概念的政治涵义。人民概念之统一性是共和国正当性的来源。阶级概念的对立性(在政治哲学上的作用有似于各种“众意”之对立。)是共和国实际政治实践的活力来源。阶级论述与人民论述接榫的地方在于:由于只有工人阶级才是“大公无私”的(参见《论人民民主专政》),故工人阶级其实才符合人民的真正定义。

  人民民主专政学说通过人民概念提供了国家的法权正当性论证,同时通过人民内部与外部的阶级关系提供了革命的历史正当性论证。在这两种论述之间,阶级论述为主,人民及其敌我界限是由特定的阶级关系(联合与敌对)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是工农、民族资产阶级与城市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联合推翻官僚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此谓之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果。在马列主义政治学说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种种斗争的实质,无非是本应以暴力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通过温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平推翻民族资产阶级之后带来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系列政治运动——对毛泽东作为历史人物的负面评价主要集中于此——的根本理由在于,按照革命的逻辑(正是同一个逻辑论证了共和国的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秩序不可“确立”,而必须过渡到社会主义。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并非同时过渡。五四年宪法将人民民主专政与对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并立为两大原则,但同时承认这不是一部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选》,卷五,页131)。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革命便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社会经济意义上的民族资产阶级虽然已经消亡,但政治以及思想文化意义上的民族资产阶级仍然存在、人民民主专政仍然存在、国家机器仍然存在。社会主义革命继续进入政治与思想文化领域,在其彻底性中,甚至针对国家本身。这就是毛泽东在建国后一切政治实践的逻辑。

  无论这个逻辑给毛带来了多大的赞誉或谩骂,他只是秉承了马列主义的国家-革命-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而已。建国之后再继续革命,这无非是补十月革命的课。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革命之所以需要在建国之后补课,正因为建国的理论基础是人民论述与阶级论述的矛盾统一。而彻底的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破人民论述表达的统一性,在人民内部通过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不断划分敌我。

  为何中国的建国成就只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带来的人民民主专政呢?这是中国社会的历史性质与阶级格局决定的。这些矛盾并非毛泽东思想的漏洞,恰恰是其华章。将矛盾论娴熟地运用于阶级分析,这才是毛泽东思想或宝贵或沉重的缘由。

  二、矛盾论与阶级分析:以毛泽东的哲学解释毛泽东的政治

  中国革命的实践需要中国革命的哲学。虽然毛泽东早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中就进行了老到的阶级分析,但那仅仅是将区分敌我的政治本能与马列宁主义阶级斗争学说相互结合,以全面把握中国社会各群体在革命时代的不同趋势,尚未得到马列主义哲学的认证。毛泽东为中国革命的马列主义正当性所做的杰出论证当然是《实践论》和《矛盾论》。由于知行学说与唯物辩证法的普遍性,这两部著作应该对建国后的一切政治实践——包括毛逝世之后的——仍然有效。毛本人仍然是依据矛盾论指导建国后的一系列实践的。那么,从矛盾论及其具体运用出发,当可找到解释其政治活动的线索。

  《矛盾论》的最大意义,在于为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提供了唯物辩证法的论证。为此,毛泽东并非简单地套用了列宁哲学,而是做了发挥和突破。他有以下两个独特贡献。

  首先,在照例阐释矛盾的普遍性之外,他尤其强调了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当然是为了教育党内的“普世派”或教条主义者,但同时也可回应梁漱溟等党外思想家对中国社会特殊性的突出。实际上毛是有条件接受了梁的观点,但以唯物辩证法解释与包容之。

  其次,列宁只断言矛盾是多方面的,但毛则将矛盾总体与每一对矛盾都区分为了主次。强调即使在复杂情况下,一时只有一对主要矛盾,而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毛为之选择的例子是:在一定情况下,上层建筑可以决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可以决定生产力(《毛选》,卷一,页325)正是这个矛盾主次方面相互转化论,为生产力低下的中国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提供了关键的论证。这当然也为工人阶级弱小的中国能够确立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权提供了关键论证。更为人民民主专政乃至无产阶级专政可以通过改变生产关系刺激生产力提高提供了论证。

  对毛泽东本人在新中国的政治实践来说,矛盾论与阶级分析的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矛盾学说本身并非毛泽东的发明,而是解释事物运动原理的哲学方案之一。这个方案将矛盾的斗争性(即矛盾两方面的相互排斥)视为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即矛盾两方面的相互依存和转化)视为相对的。这首先是因为,它把事物的运动看成绝对的,静止看成相对的。事物存在与运动的原理在于矛盾之间的斗争。矛盾的斗争性不等于矛盾的对抗性。当斗争激化为对抗时,旧事物就会毁灭,代之以新的事物及其矛盾。

  矛盾论是分析事物整体变化规律的总原则。它并不必然导致阶级斗争的学说与实践。要推出继续大搞阶级斗争的正当性,必须另外满足几个前提。

  首先,事物总体的复杂矛盾不是并列地“交织”的,而是只有一对主要矛盾。

  其次,即使承认有主要矛盾,哪一对矛盾是主要的,这对矛盾的哪一方面是主要的,这些仍未确定,仍是路线斗争的中心议题。毛泽东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主要矛盾判断为上层建筑与所有制基础之间的矛盾,而非生产力与所有制之间的矛盾,并且将矛盾的主要方面仍然放在上层建筑中。

  毛泽东指责刘少奇的“四清”没抓主要矛盾(各种矛盾“交织论”),但指责八大路线的则是抓错了主要矛盾(“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路线的基础是落后生产力与人民群众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关键处都是生产力)。毛给出的主要矛盾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以及“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毛选》,卷五,页475)。这个讲法需要辨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既可以指所有制、生产关系等“经济基础”方面,也可以指政治、法律、思想文化等“上层建筑”。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本来就是两个次要方面转化为主要方面的结果(即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再通过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上层建筑在中国革命中本来就起着西欧共产主义运动难以解释的“决定作用”(这只能通过毛泽东的矛盾主次要方面转化学说来解释),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更是主要具有上层建筑的涵义,换言之,具有针对人民民主专政及其思想文化状况的涵义。说得更确切些,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体现为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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