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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民众拟可诉“红头文件”合法性

姜明安说,有这样一个案例,行政机关发布一规范性文件,规定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否则,每件商品罚款若干。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申请可以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6月3日,山东省首起异地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新华社发

  “审理难”也是当前行政诉讼的一大症结,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多方面修改,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等,其中拟规定行政诉讼可附带审查“红头文件”,无疑是一大突破。

  1□亮点

  法院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昨天提到,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合法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

  法院不可直接撤销红头文件

  姜明安介绍,修改稿里提到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红头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

  为什么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红头文件”是否违法的裁定?对此,姜明安说,这是出于两个考虑,一是出于国家机关分工的考虑,制定、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是行政职权的范畴,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是法院职权的范畴;二是出于政策的考虑,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且“红头文件”大多涉及的是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可能比由法院改变或者撤销更为适当。

  >>建议

  红头文件应能单独被诉

  此次修改稿提出,对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起诉。姜明安表示,这意味着对“红头文件”不能单独被诉。

  姜明安说,有这样一个案例,行政机关发布一规范性文件,规定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否则,每件商品罚款若干。

  对于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按照修改稿,只有当商店购买商品后出售被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款时,商店方可对该规范性文件起诉。但实际情况是,该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所有商店即不进使用这种包装箱的商品了,致使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大量商品积压在仓库,卖不出去,损失巨大。但是该企业却因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无法维护自己权益。

  他认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经具体行政行为就可能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相对人应该可直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抽象行政行为或确认该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以避免实际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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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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