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驾驶新航006航班的机长是马来西亚籍,机组中还有两名新加坡籍的副驾驶。该事故调查由台湾飞航安全委员会主持,最后报告于2002年4月24发表。报告中指出飞行组员无视相关航图并且未有复查确实了解其滑行路线,也可能因为转弯时间较长,因此未能察觉航机进入错误跑道。
该空难调查报告发表后,台湾的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召三名飞行机组成员回台湾接受查问。当时曾有传言指这三名飞行员会被拘留并起诉,因此,国际民航飞行员协会表示,如果飞行机组被起诉,将会号召协会会员拒绝飞入台湾地区领空。不过,最终桃园地检署并未起诉新航的三名飞行员,他们获准离开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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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航界也属首例 国际民航组织派员旁听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及在中国内地首开先例,同时,在国际民航界也尚属首例,因此,国际民航组织昨天也派员旁听了庭审。
此次庭审的伊春空难飞行员刑责案件,是中国民航史上首例发生空难后飞行员幸存并被追责的案件,因此,引起业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另据了解,事故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此前已被处以500万元的罚款。据公开资料,事发飞机所属的河南航空,前身为鲲鹏航空,其中方股东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9月更名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伊春空难发生后,河南航空资不抵债破产,2010年8月,河南航空名称被撤销,恢复其原有名称鲲鹏航空。
业内飞行员:首追刑责向飞行员提警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飞行员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发空难的原因有多种因素,很多时候是多种因素传导引发空难,并非只是单一原因造成。
“没有哪个飞行员愿意出事,航空安全对每个从业人员来讲都是头等大事。”这位飞行员指出,此次对飞行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责,实际上也向所有飞行员提出警示,即让所有从业人员比以往更严格按照航空公司规定的飞行守则来执行飞行标准。
另一方面,在天气、外界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可能会令飞行员判断失误。对于飞行员在空难中到底应该负多大的责任,并追究怎样的刑责,这在航空业尚属首例,也需要法律、民航界共同进行探讨。
首案至今才出现 部分因事故飞行员多遇难
从2004年至今代理过多起空难诉讼的律师郝俊波告诉北青报记者,空难的发生有许多因素,包括机组人员、天气、地形条件等,许多空难的发生都与飞行员有或多或少的关系,按照规定飞行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为空难一旦发生就很惨烈,飞行员也大都遇难,因此才没有被追究责任。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伊春空难调查报告中,事故航班副驾驶朱建州没有提醒机长保持最低下降高度平飞或复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调查组建议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郝俊波称,机长齐全军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根据相关法律,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版文/本报记者高淑英、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