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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除涉外等领域 政法委将不再介入个案审判

  原标题:最高法院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再完善

  “零差错”死刑

  本报记者 王峰

  实习记者 马永涛 北京报道

  “要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这条从年初就被最高法院屡次提及的原则,再度出现在三中全会后最高法院重要文件中。

  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召开通气会,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中三次提及死刑案件审理,包括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此前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起草的初衷,就是为了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接近文件起草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主持此次《意见》起草的部门,系最高法院负责死刑复核工作的刑三庭。

  在这份意见集纳了屡被强调但效果并不显著的“非法证据排除”,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的“庭审中心”主义,以及审核监督和制约等机制,可视为最高法院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组合拳”。

  力促疑罪从无原则

  从今年年初开始,纠正冤假错案一度成为法院系统的鲜明标签。除了几起被平反的冤案外,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布,福清爆炸案五名上诉人无罪。

  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较为少见,但《意见》中多次出现“无罪”字眼。“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审判的底线。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该宣告无罪就宣告无罪”,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今年系列案件平反的背后,往往有最高法院的影子。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其中提到的无罪推定原则、法院独立审判、重视律师作用等内容,均在《意见》中得到体现和细化。

  “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沈德咏在文章中称。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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