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份《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建议稿抛出多项创新性制度设计
广东省人大委托高校起草的《广东省信访条例》法规草案建议稿昨日亮相,省人大常委会邀请各方专门召开评估会,就3所高校提交的3份建议稿点评“拍砖”。这3份方案PK融合后将形成草案,将于11月1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一审。
三份建议稿都抛出了很多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在昨日会上引发诸多争议。中山大学课题组提出新设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委员会,对重大事实不清的信访事项可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暨南大学课题组建议信访听证制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题组认为应该建立信访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此次法规建议稿评估会系首创。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省人大常委会要对高校起草的文本质量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会邀请了立法咨询专家、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部门、群众代表等40多名相关人士参会。评估论证时间为1天半。
创造性提出“共同走访”
近些年来,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数量增多,频率加快,针对这一现象,暨大在专家建议稿中参照代表人诉讼的基础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共同走访”概念。根据群体性上访的特点在共同走访预约受理、共同走访的参加、推选代表人、代表人的产生、行为效力、更换,以及共同走访处理的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从程序上有效规范多人走访,有效控制群体性上访的计划,引导其在合法框架内通过程序予以解决,或者化解为个人单独走访,减低影响程度和范围。
此外,建议建立重大信访案件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在部分信访案件涉及跨部门、跨区域的事项难以协调时,应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重大信访案件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建议建立信访后续评估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各信访机构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进行评价,并公布结果。信访数量不得成为评价信访人员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
专家点评
徐嵩(立法咨询专家,律师):在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了共同走访的程序要求,对于解决群体性上访的难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王金沙(立法咨询专家,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研究员):共同走访还没有广为了解,专家稿中如此详尽地规定了代表的推选,民诉法的诉讼代表都没有这么详尽。
中山大学课题组建议稿
人大新设信访工作委员会
学界认为,目前对于中国信访体制存在保守与激进两派观点,激进派就建议在人大下设信访工作委员会,建立以人大信访为中心、各部门信访为具体负责办事机构的信访体制。
中山大学课题组的建议稿明确提出要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信访工作委员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领导同级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选区内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信访事项,可以根据同级信访工作委员会的建议,依法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中山大学的专家稿中用一整章对信访秩序进行规定。其中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用列举式的方法明确界定了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以及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