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也表示,建立动态补偿机制、确保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的前提是,对于征地范围进行界定。
据其了解,去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土地管理法》草案,因为对于征地范围界定不清,而未被通过。
一直以来,“公益用地”的范围和类别划分是“缩小征地范围”的关键所在。
据上述参与起草的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被否认的《土地管理法》草案,及其下位法《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草稿,拟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公益性用地进行界定。
“公共利益”范围用地包括国防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公共设施、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等等。
通过列举法,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只是一个方面,蔡继明称,想要真正的缩小征地范围,就涉及集体土地如何入市的问题。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表示,随着城市土地市场的日益火爆,农民的土地财产意识也日益觉醒,提出了按市场价补偿和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等要求,同时抗拒征地的极端事件也屡有发生。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都须由政府征地后方能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杨粼杰介绍,由于征地补偿按照土地生产价值确定,而交易价格由市场价值确定,从而形成了“土地价差”,农地私下流转的状况普遍。
“如果只是单纯的界定公益用地范围,而未在集体土地流转上有改革进展,对于解决征地纠纷的作用也不明显,”蔡继明如是介绍。
杨粼杰亦认为,尽管征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对象不同,但在范围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上述国土资源部的人士介绍,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设想,非公益性用地退出征地是一个方向,在缩小征地范围,理清公益性用地边界后,公益性用地可以根据征地获取,而非公益性用地,就可以尽量不采取征地的方式。
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改革协调处副处长王爱民也认为,缩小征地范围应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同步设计、同步推进。改革一切非农建设靠征地保障土地供应的格局,
“如何平衡公益性征地与直接入市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调节政策,确保国家(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王爱民说,是缩小征地范围应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同步设计、推进亟须解决的重难点。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实际上,就在2013年,国土资源部已经要求各地在探索征地制度改革时把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土地流转进行同步设计。
除了要求各地提高补偿标准,促进征地程序的公开透明,各地也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的框架下,促进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条件下上市流转,对“非公共利益”领域范围需要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土地,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资源配置。
“这是一个方向,但由于新模式不成熟,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不同等多种因素,需要多试点,多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上述国土资源部的人士介绍,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要建立在土地确权的背景下,需要谨慎推进。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被列入国土资源部2013年配套改革的首项,并被要求出台一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
就在年初,国土资源部一个副部长牵头成立的一个研究小组,专门组织编制。
截止到目前,本报记者获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已经在小范围征求意见,“意见有望就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不过,各方的意见分歧较大,”上述国土资源部的一个人士介绍,且面临很大的法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