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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反贪工作答记者问

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新特点着力在提高办案能力上下功夫

  记者:当前腐败犯罪花样翻新,反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能力?

  负责人:情况的确如此。当前,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的趋势。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就经过了精心筹划,作案后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千方百计对抗侦查,使反贪办案的难度越来越大。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着力在提高办案能力上下功夫,争取工作主动权。

  一是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实行办案工作重心前移,逐步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等传统办案方式,着力提升收集客观证据、依法运用现有各种证据材料侦查破案的水平。

  二是通过推进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强化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资源的统一调配、侦查活动的统一指挥,着力提高查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

  三是大力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积极推进涉案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建设,着力提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查获犯罪的能力。

  四是按照“依法办案、分工履职、协调有序”的原则,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同步调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整体合力。

  五是从反贪办案实际出发,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技能竞赛,着力提高反贪干警发现犯罪、侦查取证、依法讯问、突破案件等侦查能力和水平。

  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对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记者:反贪侦查权是一项重要权力,有人担心这一权力被滥用。请问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反贪工作的监督制约?

  负责人: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体系,切实强化对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内部监督制度:

  一是充分发挥内设部门相互制约作用。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关,加强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监督制约,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行抗诉权与侦查权由不同业务部门行使,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二是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从2009年9月起,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组织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3070个地方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对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在办案中,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包括统一分流案件、办理内部流转、办结登记、案件对外移送的审核工作等;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包括负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等;以及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等等。

  同时,我们还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完善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制度,积极开展特约检察员工作,建立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定期联络机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我们还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完善民意收集、研究、采纳、回应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原标题:坚持惩防并举 回应社会关切 服务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反贪工作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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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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