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情况来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制度要素上有缺失或不完整。比如,应该根据利益冲突行为的类型,对申报时间做出规定。有的事项可以定期申报,但大部分事项必须在行为发生之前申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指出,“申报的公开如何突破是一个难点和关键点。”而长期以来,官员的财产申报只面向同级和上级的纪检机关,没有面向广大群众,只能是一种内部监督。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呼吁加快官员财产申报办法的出台,让财产的变化在阳光下运行,“有公开才有监督”。而现实中,一些地方在财产申报的公开上有了突破,级别在逐步提高、范围在逐步扩大。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三大庭的正副职,其财产需一年一次申报,并在市人大官方网站和官方指定的报纸上公示,如查实申报不实者,将就地免职。
从反腐的角度而言,出台一部《防止利益冲突法》,成为众多反腐败研究专家的共同心愿。
治未病,先治权
“冰冻三日,非一日之寒”。腐败同盟的出现,必然有一个形成过程。而在此之前,如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能及时警觉,可以治未病于前。
据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介绍,他们在日常监管中,如果发现有的部门一把手总是把项目、资金、人事等重大事项交给一个下属去操作,就会及时分析这两人是否存有特殊的利益关系,经过测评后上报当地党委一把手,再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后,将这两人调开,从而使结盟腐败的潜在可能性被消解。还有的组织部门如果发现某官员“胆子大,法纪意识淡薄,社会交往复杂”,也会及时建议主要领导将其更换到相对“清闲”的单位,防止其陷入腐败泥潭。而一些纪检检察机关对干部的监督则从“秋后算账”转为“提前介入”,比如对于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将监督关口前移到实施环节,让有腐败心理的官员无法下手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及时发现并惩处公权私用者。
但这些对付腐败同盟的办法,操作者却认为“难度不小”。一名县委副书记说:“一个县一般有500多名科级干部,而组织部门负责干部考核的就那么几个人,要掌握那么多部门干部的情况,实属不易,能及时发现问题有一些偶然的成分。”而纪委的人手少、事务繁忙,无法对所有正在运行的权力进行“贴身”监督。
而且,这样破解潜在的腐败同盟,还需有一个前提:党委一把手的支持。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这需要主要领导人有足够的智慧和民主意识,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胸怀。”一名组织部长说。然而,靠一把手的素质、能力和“绝对”权力来破解腐败同盟,可靠吗?尽管在选拔用人时,设计了民主测评、考核考察、酝酿、票决等一系列堪称“严密”的程序,但最终却需要一把手拍板,因为各级党委一把手拥有事实上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绝对”权力。而腐败同盟的甲方又多是一把手,同样拥有“绝对”权力。
不规范、不受制约的权力是腐败同盟产生的根本。如果能让权力在正常轨道上运行,腐败同盟就无法形成。那么,怎样才能让公权力的运行不偏离方向呢?
受访者认为,那种带人治色彩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权力腐败,而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是治本之策。
有专家指出,只有当干部的选拔、任用、升迁、罢免真正由老百姓说了算,而不是由少数人说了算的时候,公权力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提出:在全国各级党代会和人代会的组织框架内探索推行信任投票制度,以信任投票机制为突破口,推进“对下负责”的体制机制的形成。如对党代会和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官员实行信任投票,如果连续两年对一名官员投“信任度低”票的代表达到三分之二,该官员必须辞职。
一名曾经多年从事过纪检和组织工作的官员说,“腐败同盟隐蔽得再深,也无法躲避群众的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