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法院走在了前面。重庆第三中级法院要求法官、书记员遇到老同学、老师来打官司要主动回避。
在一些法制较完备的国家,比如日本、法国、德国等立法规定,同一学校毕业的同学不能在同一公务单位任职,包括国企、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等。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回避范围上能否周延到同学、老乡、战友、老部下等,在现实层面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是一个伪命题。
县是中国人情包围最重的行政单元,在这里生活工作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一名分管组织人事的县委领导举例道:“通过各类党校的培训学习,我们县委班子里几乎一半都是同学,同学回避没有现实可行性。”而一名县委组织部长则认为,如果老乡、同学、战友要回避,那么一个县里的公务人员将会大量地从外地引入,这显然没有操作的可能性。
无论是组织部门,还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对这个话题感到敏感又陌生,有的甚至觉得这样的回避是“可笑的”。他们大多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好作出规定”。一名副厅级官员反问道:“难道不是同学、战友,就不会结成腐败同盟吗?因为历史原因,有些行业的专业人才就出自那么几个学校,难道都回避不成?现实中,异地任职、‘空降任职’都是回避,但并不能防止腐败。”
加厚防火墙
回避制度的核心是“防止利益冲突”。加拿大政府首先把“利益冲突”用作反腐败法律术语,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卢汉桥教授认为:“利益冲突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腐败,但确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是私欲、权力、机会等各种可能滋生腐败的要素发生综合作用的‘触媒’。”
利益冲突成为“腐败潜在之源”已经成为共识。中央纪委研究室的楚文凯指出,“从办案实践发现,腐败案件中大多有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情妇经商提供便利的情况存在。由此可知,领导干部不能自觉遵守防止利益冲突规定和组织不能及时掌握利益冲突情况,是导致恶性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一般包括财产申报、回避、礼品登记、限制兼职、限制经商、离职后从业限制等,在潜在的腐败同盟间加上了一道道防火墙。
我国出台的防止利益冲突这类法规政策有数十项之多,基本上做到了全覆盖,比如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在领导的职权职务范围内经商,就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在现实中,很多禁而无止,没有严厉的惩罚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威慑力和惩处力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