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同盟”怕什么
文_本刊记者 王春
“三个公章顶不上一个老乡”、“一起扛过枪、同过窗的人关系最牢靠”,这不仅仅是传说,而是现实中利益同盟关系的延伸。腐败同盟军不再是单一的血亲关系,老乡、同学、战友、老同事等亦不断“上榜”。尽管中国已经有了不少遏制腐败同盟的制度性安排,然而,面对愈演愈烈的同盟腐败态势,这毋庸置疑地预示着破解之路“其修远兮”。那么,“腐败同盟”的克星是什么呢?
回避良药需增效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时间内并未形成完备的回避制度,但却不乏事实上的回避举措。
1973年,中国的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时有3条规定引人瞩目:1,下命令就走;2,上任不准带秘书等人;3,人走家搬。对此,毛泽东意味深长地说:“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呆得太久了,搞得关系盘根错节,对工作不利。”很显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这些大军区司令回避长期呆在一个地方形成的复杂关系。
“后来,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中国建立了回避制度。”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田湘波教授说。
目前,中国的回避制度主要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2006年和2011年分别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回避的主要形式有: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在中国历史上,回避制度由来已久,最早实行于东汉后期,隋朝易地为官成为定制。清朝规定,官员应回避而隐瞒者,降一级调用。
在交通、通讯落后的封建专制时代,尽管回避制度不能完全制止营私舞弊行为,但对于防止和克服亲属关系对国家政权管理的干预,抑制亲党和亲派现象萌生,澄清吏治,消除地方势力割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回避这剂抑制腐败同盟的良药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增加配方,增进药效。
“交通越来越便利,难以界定地域回避的合理距离;户口迁移便利性大大增加,官员亲友可以轻而易举随官员迁移,谋求‘发展’,地域回避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在不断递减。”上海市委党校教授陈保中指出,“在我国,人情关系可以随时随地生长,异地任职的干部,很快会适应新的政治生态,轻易瓦解地域回避制度的预设功能。”
陈保中认为,公务回避是回避制度的核心所在,但我国对于公务回避制度设计却显得粗糙。“如《公务员法》仅以‘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诸如此类模糊术语作为法定公务回避的条件,远未涵盖其他更值得讨论的情形,如朋友关系、偏见因素、接受吃请及其他单方面接触行为等。”
而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教授程萍指出:“在人情文化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背景下,公务员回避制度虽然明确地就亲属关系对公职的影响作了制度约束,但同学、师长、朋友等社会关系,仍然是一张难以撕破的人情网,这需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