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洁敏、王永春等人与陈同海的任职经历颇有相似之处,都是从石油系统起步,曾转战地方或部委,之后又重回石油系统并升任中国两家最大油企主要领导的“老石油”。
1972年,时年17岁的蒋洁敏即进入石油系统,除了2000年至2004年间调任青海,今年3月任国资委主任之外,其余时间一直没有离开中石油集团。
陈同海1976年从东北石油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大庆油田工作,此后转战地方和中央部委数年,1998年又重回石油系统,先任中石化集团副总经理,5年后扶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事的中石油4名高层,既是中石油集团及上市公司高管,同时也是分管一方的“诸侯”。王永春和李华林分任大庆油田董事长、总经理,冉新权和王道富则是长庆油田前后两任总经理。
分公司层级的贪腐问题在中石油系统早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09年,中石油的数个分公司就曾被一波反腐风暴击中,当年12月底,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王贤泸,中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李怀忠相继被双规。
王贤泸担任中石油黑龙江省销售公司总经理时,正赶上全国大面积闹“油荒”,许多民营加油站无米下锅。由于王贤泸牢牢掌握着批油权,大量民营加油站纷纷送上重金贿赂。李怀忠的落马则与收购加油站相关。据当年经办此案的检察人员透露,中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内部人员涉嫌将高速路所需加油站信息提供给亲友,或收受民营老板贿赂,投资兴建加油站。这些加油站每个投资成本从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中石油贵州分公司回购价则高达几百万元。
国企如何防腐
正当“中石油系”反腐声正隆之时,一场铁路系统贪腐窝案的审判大戏正在北京的法院上演。
面对铁路、石油这些具有高度垄断性质的行业、企业贪腐窝案,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必然是:国企,尤其是垄断央企如何反腐,乃至更为重要的防腐?
今年1月,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称,2012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件,占全部企业家犯罪的35%,共涉及30种罪名、114个总罪数。其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到全部罪名数的55.3%。
该报告主持人表示,国企高管涉贪腐罪名的高发,表现出一些人的角色错位:一是其容易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二是其错将“国有资产管理者”角色,当成以权谋私的工具。
2007年陈同海案发后,国资委曾反思说,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尤其像石油石化企业这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强有力的内外部制约,传统的“一把手”决策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不过,6年过去了,同属国有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的“中石油系”案发,无论是其落马高管人数还是级别均超当年陈案,这轮反思的实际效果令人存疑。
在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所所长金碚看来,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是特殊的企业管理者,因而国有企业的经营必然要受到更严格的法规制约。
金碚提出,有四个基本原则“应该是清楚的和必须实行的”。第一是“不自我授权”和“不自己决定收入待遇”的原则,第二是“有限经济激励”原则,第三是长期稳定预期原则,最为重要的是第四个原则:制衡为主、监督为辅。
在金碚看来,国有企业往往具有程度不同的垄断性,包括行业垄断、政策性垄断、职位垄断等。既然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更大程度的非竞争性,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就无法通过竞争过程来发现价格、控制成本,也无法通过充分竞争来确定管理者的工作待遇标准和工作条件。
“许多事情必须有国家制定的各种制度和政策依据才能确定,而要执行各种制度和政策,就要有监督机制,制度和政策规定越严格、细致,监督要求越高,监督程序权力化,监督成本越高,而且还将产生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金碚说。
金碚认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制衡机制,“要解决国企的贪腐问题,根本的解决方式是在制度安排上形成权力、利益和决策程序上的有效之横行,以机制的制衡性,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