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如何防腐
正当“中石油系”反腐声正隆之时,一场铁路系统贪腐窝案的审判大戏正在北京的法院上演。
面对铁路、石油这些具有高度垄断性质的行业、企业贪腐窝案,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必然是:国企,尤其是垄断央企如何反腐,乃至更为重要的防腐?
今年1月,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称,2012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件,占全部企业家犯罪的35%,共涉及30种罪名、114个总罪数。其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到全部罪名数的55.3%。
该报告主持人表示,国企高管涉贪腐罪名的高发,表现出一些人的角色错位:一是其容易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二是其错将“国有资产管理者”角色,当成以权谋私的工具。
2007年陈同海案发后,国资委曾反思说,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尤其像石油石化企业这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强有力的内外部制约,传统的“一把手”决策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不过,6年过去了,同属国有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的“中石油系”案发,无论是其落马高管人数还是级别均超当年陈案,这轮反思的实际效果令人存疑。
在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所所长金碚看来,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是特殊的企业管理者,因而国有企业的经营必然要受到更严格的法规制约。
金碚提出,有四个基本原则“应该是清楚的和必须实行的”。第一是“不自我授权”和“不自己决定收入待遇”的原则,第二是“有限经济激励”原则,第三是长期稳定预期原则,最为重要的是第四个原则:制衡为主、监督为辅。
在金碚看来,国有企业往往具有程度不同的垄断性,包括行业垄断、政策性垄断、职位垄断等。既然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更大程度的非竞争性,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就无法通过竞争过程来发现价格、控制成本,也无法通过充分竞争来确定管理者的工作待遇标准和工作条件。
“许多事情必须有国家制定的各种制度和政策依据才能确定,而要执行各种制度和政策,就要有监督机制,制度和政策规定越严格、细致,监督要求越高,监督程序权力化,监督成本越高,而且还将产生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金碚说。
金碚认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制衡机制,“要解决国企的贪腐问题,根本的解决方式是在制度安排上形成权力、利益和决策程序上的有效之横行,以机制的制衡性,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