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样的社会抚养费:说不清,理还乱
如果将“从哪儿来,到哪儿去”这个哲学问题适用于社会抚养费上,这就是个谜:无法统一的收费标准、说不清的账目、未知金额的去向……
按照书面定义,社会抚养费,是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目的是“调节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
9月18日,国家审计署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发现,都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偏大、底数不清、征收实际到位率低、违规下达任务指标等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目前对“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做出如下规定,“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但上述《办法》仅对收费标准做出原则性规定,地方执行部门具有巨大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具体执行中出现了多重标准。地区差异现象普遍存在。
据媒体报道,针对城镇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北京规定,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缴。上海则是夫妻各按3倍数额征收。对于这样的标准,北京市一位区县人口计生委干部坦言,目前城区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标准,一般是上年该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至9倍。2012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88元,如果超生一个孩子,收费应为3乘以40188元,夫妻两人,再乘以2,征收超过24万元。
王女士称,“有的家庭富裕,一次性就缴完社会抚养费;无法一次性缴纳、家境不太好的人就外出打工,过几年再把钱补上。贫困的还是大多数,还是存在贫富不均”。 2011年,云南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8.88倍;而农村居民,则是其收入的9.1倍。
除收费标准不统一外,一个地区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不清也直接影响到该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接受审计调查的云南省5个县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均掌握不清,仅2009年至2012年5月,就漏报计划外生育人口2124人。
作为人口大国的中国近年来迅猛发展,但它体制内的一些相关政策却渐渐落伍了。在国务院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9年后,2011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各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它的收支情况仍然不明。
今年7月、9月1日,多名律师联名致信各省市以及审计署等国家机关,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9月2日,审计署坦承,“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度不够,近年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以及相关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群安9月18日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此高度重视社会抚养费审计有关情况,将督促相关地方认真对待,严格整改,并抓紧组织研究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督查,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