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车上——“你和这女的说明白了吗”
张伟离开人济山庄后的事情,当事人的证词开始相互矛盾、物证与口供也存在冲突。
根据杨女士对警方的描述,发现张伟不见了之后,“(在车上)我不停地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踹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
关于是否在车上打了杨,李某某的几份供词说法不一。其中在第一份供词中说:“(杨女士)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的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继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
“在车上是否打了?”警方问,李回答,“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她是否愿意与你们一起走?”“她也没有表示不愿意,只是一个劲地折腾,要下车去找张伟。”
根据李某某的说法,因为杨女士一直在车上闹,他还曾给张伟打过电话,但没打通。过了一会,张伟给他回电话,“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啊,你和这个女的说明白了吗?张伟说:你就和那个女孩说,就说是我让她听你们的话,有什么事让她明天来找我。我把张伟的意思和那个女的说了,她就不像刚才那么折腾了。”
在“自述”中,张伟则承认离开车库后给李某某打过电话,但称内容并未涉及杨女士,“完全出于照顾顾客的心理,问了问他今天是否玩得愉快,砸瓶子是因为遇到了什么不开心的事情之类的问题”。
在后来的一份口供中,李某某又改变了说法:“我和张某某、王继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在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后来她就不喊了。”
张某某亦在一份口供笔录中称“李某某用手抽了那女的”。
在8月28日庭审时,大魏当庭作出对李某某的不利证词,他说李某某在车上打了杨女士几个嘴巴。梦鸽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大魏的话不符合逻辑,他当时在开车,不可能看到后座的李某某打人,质疑大魏是被其律师李在珂误导和教唆才这么说。
在此之前,律师李在珂曾跟梦鸽提出希望能为李某某辩护,“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在与梦鸽生隙之后,他在发给李某某代理律师陈枢的短信中曾表示要“调整一下我在这场官司的辩护策略”,“我想看看你们笑过之后是如何哭的”。
李在珂颇为自得的一个观点是:本案是由一起卖淫嫖娼的普通治安案件转化而成的强奸犯罪案件,随着同伴打向被害人杨某的第一个耳光,案件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
然而,李某某律师陈枢的观点截然不同。他认为,在李某某案中,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将近8小时。对于本案不能只进行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而要系统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进而确定案件性质及法律责任。
陈枢认为,杨女士在车内的反常行为只是表面上的“撒酒疯”,而不是真正拒绝性交易。他提出的一个佐证是,监控录像显示,在到达事发地湖北宾馆之前,李某某等人曾到另一家宾馆开房,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当时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有路过行人,五名被告人也全部离开了越野车,但杨女士并未呼救,也未逃跑。
陈枢由此认为,杨女士在完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不下车,证明其之前即使与李某某等人真的发生冲突,也与拒绝性交易无关。她坐在车里等待开房本身,证明与李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是其自愿的。
杨女士在相关陈述中则回避了五人曾全部下车这一细节。按她在几份询问笔录中的说法,在到湖北大厦之前,被告人一直在车上跟她在一起,并且殴打了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