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顾瓜瓜,仔细回想是因为我曾经在他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寻常的。”
起诉书指控除了购房款之外,薄熙来及其家人还收受了徐明给予的其它钱物,包括机票费、住宿费、旅行费、信用卡还款费等合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一共有76笔。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这些钱物不是被告人本人收受的,不应构成受贿罪。
法庭经过调查取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对薄熙来这部分受贿指控中的部分钱物(134万余元机票费用),最终没有纳入到量刑的判决之中。
贪污罪
贪污涉密场所改造款50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的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遂就该款项如何处理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并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转款事宜。后该款被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由他人代为保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