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庭”试验
随着反腐行动逐渐深入,社会在关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员中腐败分子的同时,也在反思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问题。
在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看来,“双规”是当下反腐败斗争所需要的,是为了适应目前中国严峻的反腐形势而创造的一种的反腐战术。
但不可否认的是,纪委的权力也需要限制。“比如湖南株洲纪委原书记曾锦春,他权力太大后,所有官员又必须去巴结纪委书记。”李永忠说。
实际上,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集中体现在查办案件中,因而,如何规范办案程序以及对其自身权力进行监督亦是题中之意。
2001年,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纪委、监察局,在经过了反复的调研并取得了上级审理部门的支持后,开始摸索打破以往的案件闭门审理模式,试行公开审理。开创了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模式,使纪委办案的“封闭过程”开始有了透明度。
此外,当时还有上海市试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试行“公开审理”的模式。
2003年8月,在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继续做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公开审理、申诉听证等项试点工作的同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
2005年4月5日,全国31个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室主任、分管领导云集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政府大楼的会议室,观摩了一场真实党纪案件的公开审理。
据媒体公开报道,当时这场观摩是在“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培训班暨工作年会”期间,作为业务培训的一项内容进行的,要求“不定调子”“不带框子”。
2005年5月底,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其后不久,全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培训班在北戴河开班。
在开班典礼上,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强调,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运用政策,不得超越纪律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重要事项的决定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李永忠任中央纪委北戴河培训中心副主任,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中心组织了多次党内讨论,中心是“两规”的功效、缺陷以及如何修正等。
据媒体报道:截至2006年,全国有超过20个省已推行党纪案件公审试点,仅浙江省探索出来的公审模式就包括“会审式”“助辩式”“申辩式”“听证式”等六种。
至今,浙江省台州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已走过十几年时间年。从2006年7月至2011年,台州市宜公开审理的5285个案件中,已公开审理5020件,参加审理的党员、群众、党外人士逾7万人次。
一位不愿具名的纪委系统官员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认为,在现行的规定下,受种种因素限制,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在查办案件中表达自己意见,特别是申辩意见的机会、渠道、措施往往还存在很大不足。公开审理的方式恰恰为党员搭建了申辩的平台。
上述纪委人士也表达了遗憾:截至目前,党纪案件公开审理还只是局限于市县一级试点,还没见省级纪委公开审理过党纪案件。
2013年9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了曾推动“党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时任杭州市下城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朱钟毅,朱表示,“已经不在那个岗位,不便发表意见”。
法制化过渡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同样,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报告中也指出,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事关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的重要法规,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
中纪委去年印发了《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该规定与其他相关条例一起,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央党校反腐专家林建议,“两规”应当与法治接轨,在司法制度成熟之后,可以暂停使用这项过渡性的措施。
李永忠赞同“两规”的实用性同时也提出建议,对于“两规”措施,第一要用,第二要少用,第三要慎用,最后达到不用。“以10年为期,把全国的‘两规’总量每年减少10%。纪委由办案机关逐步上升为监督机关,转向依靠制度反腐、法治反腐。”
实际上,近些年的纪委文件中关于“两规”的法治因素逐渐在增多。例如2005年中纪委“7号文”明确规定,“双规”中要保障调查对象的权利,包括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
而去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更是强化了“两规”的法治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