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规范
不可忽略的是,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采用“两指”“两规”措施时,出现了违规违法情况,这一问题早在上世纪末就受到高层重视。
1998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就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指”“两规”措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此,该“通知”作了三条规定:一、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二、不准修建用于采用“两指”“两规”措施的专门场所;三、严禁搞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
2000年11月27日,浙江台州四名纪委干部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中国首例纪委干部因刑讯逼供致谈话人死亡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媒体报道称,69岁的温岭市百货公司退休职工陈安稷,退休后被聘为温岭宾馆会计。2000年4月5日,既非党员,又非干部的陈安稷,被台州市纪委以温岭“3·23”案件涉案知情人为由叫至椒江“谈话”,期间与外界隔绝,其家属多次要求探望,均被纪检部门拒绝。45天之后,他被5位临时抽调上来协助办案的纪委干部活活打死。
那一年的1月,中央办公厅还刚刚下发《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文件,对正确使用“两规”做了明确规定。
2000年12月,时任的中央领导亲自对浙江台州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两规”措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违法事件作出批示称:“从这份材料看,确实存在逼供现象,需要引起十分注意,也要研究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为此,200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再次对依法依纪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提出和重申七项要求。
2001年9月28日中央纪委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要求“双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场所必须能确保安全,“一般应该选在具有安全防范条件的平房或者楼房的一层”。
2010年12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原副书记、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执行死刑。
媒体报道称,曾锦春滥用“双规”“双指”权力,手段极其恶劣。曾锦春主政郴州纪检工作达11年之久,“双规”“双指”成为其进行二次人事调整和插手经济事务的工具。
据《财经》杂志报道:2001年,郴州市宜章县法院原院长文道值在审理该县国土局长彭辉广一案时,未遵循曾锦春要求的无罪释放指令,被“双规”50多天;2002年3月,宜章县副检察长邝茂盛因违逆曾的意志,被“双规”59天;2000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家李民主、杨守恒、郭三勇被郴州市纪委“双规”,第27天杨守恒伺机逃掉,第49天郭三勇交出4万元现金并留下“今欠郴州市纪委违纪款46000元整”的字据后获释,第50天李民主分两次缴纳了12万元“违纪款”、并写下8万元欠条后才重获自由。
鉴于基层种种滥用“双规”“双指”现象,中央不断下文规范这一措施。2005年5月底,中央纪委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相继下发文件(分别是[2005]7号和[2005]28号文件),主题均是“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
此后,在中央纪委颁布一系列有关规范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等。
2012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对“两规”措施在适用对象、使用条件、审批程序、通报和备案、使用期限和安全保障等问题上得到进一步规范。
一位纪检系统不愿具名的局级官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对于“两规”“两指”的严格使用,中央纪委曾提出了很多要求,内部开会时也反复强调,如果出现违法违规使用情况,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