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两规”措施办案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三十多年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两规”的各种规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细致。但是,在使用“两规”办案过程中仍有违法违纪现象。“两规”的修改与完善还需不断与时俱进,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推进向法制化过渡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本刊记者/王全宝
2012年以来,长期在一线办案的老张感觉,办理“两规”手续越来越严格了。
老张是某市纪委案件室负责人,据他回忆,上个世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两规”措施没有那么复杂。“那时,‘两规’地点和时间要求的不是很严。现在不仅是办理‘两规’的手续要求严格了,就是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的场所以及‘两规’使用期限都要严格掌控。”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这些变化,源于2012年出台的一份文件,题为《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以下简称“12号文件”)。
该文件下发后不久,省市县纪委相继下发文件进行学习。结合该文件,有的地区甚至出台了自己的“实施办法”。
比如,2012年8月21日,中共娄底市纪委娄底市监察局出台的“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就要求:全市各级纪委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统一到市纪委“两规”场所进行(市纪委“两规”场所未投入使用前,必须到经省、市纪委批准的“两规”场所进行)。
“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事实上,随着反腐败深入,中央纪委在惩治腐败的同时,对自身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出台规范“两规”的文件。
更大的变化是,9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www.ccdi.gov.cn)上线,首次对社会公开了中央纪委的组织结构、办事流程等内容,意在通过信息透明强化自我监督。
“两规”与“两指”
媒体公开报道中的“双规”一词,官方文件中则称之为“两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纪检部门利用“两规”措施办案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
李永忠曾有6年地方纪委案件检查室主任的工作经历,后调到中央纪委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10年。其后,又从中央纪委研究室办公室主任一职调任中央纪委北戴河培训中心副主任,2009年参与组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并任副院长。
据李永忠回忆,最早运用“两规”突破案件的应该是中央纪委前副书记刘丽英。1983年,在中央纪委检查室工作的刘丽英在山西运城查办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
80年代末,李永忠在地方任案件检查室主任时,也运用了“双规”的做法,突破了此前已经煮成“夹生饭”的案件。
地方的成功经验逐渐被中央所吸收。“两规”措施正式进入官方文件,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该条例的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纪检机关实施的“两规”,则来源于1994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其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从此,“两规”的使用有了内部依据,并成为突破要案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1997年5月9日,《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
细微的变化在于,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被《行政监察法》中“两指”所代替;同时,《行政监察法》在“两指”中又增加了“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一句话。
在李永忠看来,这一变化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
1993年,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因而在实践中,一般很难区分“两规”和“两指”措施。
更有舆论分析认为,由于纪检部门高出监察部门半级,故“两指”的使用逐步被“两规”所取代。
而媒体公开报道中的“双规”措施,在此后的一系列反腐大案中则屡被提及,比如陈希同、胡长清、陈良宇等腐败案件。
2010年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对于有关“两指”规定,则没有做进一步改动。
在以往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涉腐官员往往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违纪违法的犯罪事实。因此,“两规”“两指”措施作为突破大案要案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有其特殊意义。用李永忠的话来描述,即“‘两规’不能从根本上完全解决腐败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两规’,当前的腐败问题会更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