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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反腐部分内容失实 非主观不入刑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案例

  网站转载新闻 捏造女星情节

  8日,新京报报道了“丁书苗被公诉,涉案额1788亿”的新闻。山东大略网在转载该报道时,在第三段擅自添加了刘志军风流史等内容,文中称知情人透露,刘志军曾在酒店嫖宿多名女性,其中就有知名女演员杨幂。文章一出引起网络热议,新京报遭到杨幂粉丝及众多网络知名人士的质疑。此后杨幂发表声明称,将起诉造谣者。昨天下午,新京报在官方微博发表澄清声明,贴出了报道原文和被转载后的文章,供网友对比阅读。此后,大略网删除了此篇报道,昨天晚上,山东大略网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彻查转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京报记者 林野

  网络反腐

  部分内容失实 非主观不入刑

  【解读】:对于“网络反腐”一事,孙军工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对于两高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公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对“网络反腐”和“微博反腐”的相关界定。如果《法释》打击面过宽,可能对近期兴起的“网络反腐”带来负面影响。从《法释》的内容看,严格界定了“主观故意”和“非主观故意”两种情形的追究原则,对非主观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网络反腐”情形是支持的态度。

  案例

  记者微博反腐 集团声明追责

  7月17日,微博认证为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的王文志发布长微博,实名举报副部级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称其已构成渎职罪,并有巨额贪腐之嫌。当天,华润集团发声明表示,“如媒体及各界人士发现该宗收购交易存在贪污舞弊行为,欢迎向本公司及上级监督机构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线索,本公司亦对一切诋毁、诽谤本公司声誉的言行保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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