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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官谣”损伤社会公信力 不应被法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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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国明: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

  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曾一度称污蔑;夜店“欢迎”局长光临,官方称恶作剧;视频揭穿治超办用拳“文明执法”;公务员现不雅照,执法局否认是其工作人员……日前,新华社记者梳理出一些官方“先否后肯”的怪现象,希望能引起一些不注重多听、多看、多调查,遇事善于说谎、急于否认的相关部门重视。

  新华社认为,网络谣言泛滥被人人喊打,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刚露头的“官谣”。如何看待“官谣”现象,新京报专访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

  “官谣”源于行政素养不足

  由于“官谣”的发布者是以政府作为信源,从眼前来说是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从长远来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消耗。

  新京报:“官谣”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喻国明:原因就是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遇到危机时,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维护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而采取说谎、瞒骗等方式来试图掩盖自身错误和问题。

  作为公职人员,其社会属性和社会角色,都要求应该具备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准。而政府部门作为社会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应当要成为社会的道德示范,才可能赢得公众的认可。

  然而,一些政府官员的这一意识很淡薄,在遇到问题和质疑时,首先选择的不是用诚恳的方式向公众澄清问题,而是采取欺骗和忽悠的办法,遇事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急于否认的态度来试图掩盖真相。

  应该说,“官谣”的形成,和部分政府官员行政素养较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自身公信力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直接的关系。

  新京报:从法律层面看,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喻国明:深入到法律层面上,不少政府官员和执法机关大多秉持的是人治思维体系下的思考方式。对于法律的作用主体,他们并没有认识到政府部门同样应当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将法律视作约束公众的工具来行使。同样,并没有意识到,作为政府公职人员,其说谎、欺瞒等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京报:目前有哪些法律制度可以进行制约?

  喻国明:对于国内的公务人员来说,如果有部门领导利用自己的公职权力来指使所在部门来为其错误背书、发布虚假信息的话,这是违反《公务员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应该受到问责。一个公务人员,一个公权力机关,如果造谣撒谎的话,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在这件事情上他能撒谎,很有可能在其他有利于或者不利于他自己的事情上都会撒谎。

  比如克林顿因为莱温斯基的事情遭到国会弹劾。当然其道德失范的确引起民众非议,但是国会能够弹劾他,并非因为他道德水平有问题,而是因为他作为政府公务人员、行政长官,他采用说谎、欺骗的方式来试图掩盖真相。

  新京报:“官谣”有什么危害?

  喻国明:一般民众的撒谎、造谣,的确有不良的影响,但其能作用的范围有限,而且社会有更大的力量能去纠正这一谣言。在民间谣言中,“无影灯效应”会更为明显。

  所谓“无影灯效应”,就是比如有个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不实信息,但在一个公共平台上,当所有知情人的信息汇集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互相补充、纠错的关系,真相很容易就能够得到再现。因此,“民谣”的危害从时间上来说也要短得多。

  “官谣”则不同。一个掌握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如果有意来撒谎或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维护小团体的利益,这种危害将远大于缺乏根据以讹传讹的“民谣”。由于“官谣”的发布者是以政府作为信源,从眼前来说是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从长远来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消耗。

  • 责任编辑:艾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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