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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副院长:今年3月起已叫停劳教案例审查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前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透露,广州从今年3月份开始,就已经叫停了劳教案例的审查。

  案例点评

  在广州市中院前日举行的行政案件点评会上,数百名来自法院、公安、海关、律所等领域的公职人员,听取了对阿亮(化名)嫖娼被收容教育一案的点评。除了此案的一审、二审法官分别阐述自己的审判思路外,还有来自场外的特邀专家,以及与会人员的随机点评。

  一次嫖娼 被收教6个月 二审胜诉 获赔2 .2万元

  2011年12月10日凌晨1时30分许,23岁的广东阳山籍男子阿亮(化名)在越秀区大新路某出租屋的楼梯间,以50元价格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离开时被便衣民警抓获。阿亮当场承认了嫖娼的事实,越秀区警方当天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15天后做出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

  阿亮认为处罚过重,在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阿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卖淫嫖娼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外,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劳教、或收容教育,使之改掉恶习。阿亮嫖娼的事实足以认定,公安部门对其采取收容教育六个月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符合上述法规规定。至于阿亮称公安机关既对其做出行拘,又做出收容教育决定,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法院认为收容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故判决阿亮败诉。

  二审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警方仅以一次嫖娼就认定“恶习”,对阿亮做出收容教育决定的依据不足,遂予以改判、撤销决定,并判决公安机关赔偿阿亮人身损害赔偿金2.9万多元。因阿亮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实际收容教育时间不到六个月,阿亮最终获得2.2万余元的实际赔偿。

  [点评]

  一审法官钟涛:嫖娼几次才算恶习法律尚无定义

  在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前,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应是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理性审查则不包括在内。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另外,他对嫖娼几次才构成恶习的问题,认为目前法律尚无定义。

  二审法官汪毅:行政机关对于社会现实应有所体谅

  对于收容教育的性质究竟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历来是有争议的。该案经二审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本案不涉及违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适用该规定,首先要认定当事人行为是“恶习”。该词在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二审会议庭也查过辞海,恶习指的是不良习惯,而习惯并不是一次做一件事能形成的。在大家观念中,至少要实施了两三次以上。

  行政机关对于社会现实应当有所体谅,社会阶层的分化使草根阶层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大,可能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因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是应该予以适当的宽容。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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