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薄熙来在法庭上辩称:“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不存在贪污的行为,而且我自始至终也没有讲过或者认可过我有贪污的行为。”必须指出,被告人没有讲过或者认可过他自己有贪污的行为,并不等于他就没有贪污行为。实际上,薄熙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交代了他起意侵吞500万元的原因以及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其中他写道:“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而且,薄熙来的这一庭前供述与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词相互印证,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词也得到了证人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的证实,由此证明薄熙来的庭前供述是客观的、真实的,而其在法庭上的辩解是不可信的。
最后,薄熙来在法庭上还辩称,“王立军、薄谷开来等证人与我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其证词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我认为该辩解同样是不能成立的。薄熙来曾承认他与薄谷开来有27年的夫妻感情,他自己对薄谷开来是有感情的,那么怎会与她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按照他的说法,“薄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而这三名证人的证词和其他证人的证词、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以及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都能相互印证或基本一致,这又怎么解释?在薄熙来看来,本案中大多数证人品德恶劣,都在撒谎、造谣、信口开河或推卸责任,只有他自己的话才是可信的,这正常吗?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只是提出了这些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例如,薄熙来在法庭上说:“关于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她过去的笔录和自书,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薄谷开来变了,她疯了,经常说假话。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办案人给她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她揭发我。”由此可见,被告人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辩解及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可信性,不应当予以采纳。(作者谭世贵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