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什么罪名可被用来打击报复举报人
那么,除了敲诈勒索罪,是否还有其他罪名,被用于打击报复举报人?
陈光中说,以敲诈勒索罪打击上访者的情况并不多见,比较多的情况,是将上访者的上访行为,视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以扰乱社会秩序相关的罪名定罪。
“以前惯用的方式,是用劳动教养作为维稳的手段,来压制上访行为。”陈光中说。
一位长期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界人士表示,在他经手的大量报道中,除将合理索赔变为敲诈勒索定罪外,还有两项罪名也常常被用来打击报复举报人。一项是将正常上访变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另一项是将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罪。这三项罪名已成为一些政府机关和不法企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利器。
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认为,是正常上访还是犯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界线就在于被上访单位是否已经对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理。
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该款最后一句还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你对上访者置之不理,上访者当然会天天在你门口待着。如果仅仅是这样,就说他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那就属于明显把一个正常的上访活动看成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了。洪道德说,如果上访人员出现过激行为,政府机关要先问自己,接访的工作做到了没有?
“首先要看上访人员的上访理由是否正当,找的政府机关是否正确。然后看该机关有没有对上访人员进行接待,对于其上访的事,是否安排专人听取了他的上访意见,并给了对方一些必要的政策上的开导。”
洪道德认为,出现“闹访”,有关部门应当先查明上访人“闹访”的起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妥善处理上访意见造成的,那么,上访人员的过激行为就应该给予谅解,不宜轻易定为犯罪。“因为这是政府机关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所致,政府机关首先要自我检讨。”
这一点也得到了许兰亭的肯定。“老百姓在上访时,有时会出现围堵大门、不让正常上下班的情况。他可能不会去冲击政府机关,但是会采取堵门等方式,要求解决问题。”
《法治周末》曾报道,2011年5月27日,魏开祖亲属及村民围堵钟祥市环保局长达3个小时,造成该局职工和家属不能正常出入。
许兰亭表示,这么做肯定是不对的,但是,由于有老百姓确实蒙受损失的事实在先,就还要看相关部门是不是妥善解决了他们的上访问题,而不宜轻易治罪。
“但如果被上访机关已经出面解决过了,该讲清楚的讲了,该接待的接待了,该赔的也赔了,民众还有聚众闹事的行为,就要依法进行抓捕了。”洪道德说。
《信访条例》第20条也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上访必须采用和平的方式,不能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搞打砸抢。去信访局或者相关党政机关递材料、反映诉求,这都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暴力行为,就肯定是犯罪了。”许兰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