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表明,冯哲共拥有9套房产,购房支出325.2万余元,银行存款1328.1万余元,保险和证券产品价值317.3万余元,家庭总资产近2000万元。
冯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总资产数额没有异议,但辩称能够说明其合法来源,包括自己的理财收入。
归案后,冯哲说,他学财务出身,对理财比较感兴趣。
据办案人员介绍,冯哲在理财方面,除了涉足投资保险、证券外,还做起了房产。2006年8月,他耗资259万余元在郑东新区买了6套房产,归在女儿名下,并分别租赁给多家公司获利。
冯哲还通过关系办了4个假身份证,把400余万元存入这4个身份证和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冯哲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包括银行利息收入、其本人工资及奖金福利收入及参加评审、检查、庆典、讲课等收入、出租房屋收入、人情往来收入等,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收入为967.9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数额为798.5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冯哲受贿犯罪所得数额为233.4万元。
2012年12月18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冯哲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冯哲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