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的粮食征购政策,原则是“按标准留够口粮种子饲料,交够公粮、超额完成征购任务的按比例提高留口粮标准,不够口粮基数的国家返销”,返销即统筹救济制。口粮基数标准,依南北方特点有区别。笔者在生产队当会计的几年里,听到最多的口头禅是“毛主席说不让饿死一个人”。从1962 年起,再没听说“饿死人”的事情(即使西部一些山区穷得穿不上裤子,但返销粮有保证)。
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纠正了“一大二公”的体制,保留了“政社合一”的层级式集体经济体制。应该说,正是这一独特的农村组织形式,为我国从农业国的底子起步,迅速实现初步工业化,作出了不朽的历史贡献。
在人民公社体制稳定实行的二十年中,农业生产稳步增长,不仅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基本温饱和大体平等的收入,还依靠自身微薄的积累,在公社和大队范围内,兴办了初等教育、医疗、社会救助(五保户)、广播文化事业、道路水利绿化、农机服务等基础建设,富裕地区的社队工业开始起步。这一体制支持了严格的“统购统销”制度,使得我国在一次次自然灾害面前减少了损失;还以农业税形式,将农业的大部分剩余,为国家工业建设提供了最初的积累资金。人们对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时代可以提出许多批评,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当年人均80美元、200公斤粮食的起点下,如果没有贯彻城乡的计划(准计划)经济,就不可能在保障人民基本温饱的同时达到20%以上的积累率,就不能在改革开放前建成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就没有后来的经济起飞。是那个时代的广大工农群众,在困难和挫折中不动摇,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下,以三十年的节衣缩食、艰苦奋斗,甚至付出健康和生命的代价,为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打下了基础,他们才是我们国家真正的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