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中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以山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身份亮相。为何许多落马官员得以悄然复出,复出依据的是何种规则?西方发达国家问题官员能够再复出吗?
一、受处分官员复出的规则
近年来,多名曾被免职、撤职或受到党内处分的干部相继复出,甚至走上了更高岗位。每次有官员复出,都会引发舆论哗然。
事实上,免职只是一种组织措施,用免职“处理”违纪干部,很容易为他们的“复出”打下伏笔。
实际上,我国关于官员问责及其复出的规则主要来源于5个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 2007年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8年起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以及中办国办200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被官方多次援引为复出理由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处分从轻到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类。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专家:复出条件太模糊
不少法学家认为,我国官员复出程序除了对复出的时限有硬性要求外,其他条件和程序确实比较模糊和欠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直指,上述规定未就说明复出理由有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表述均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