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主义国家,宪政之所以得以运行,并不是单纯在靠民意代表制约政府权力,还仰赖大众普遍关注人权的价值。亦即,大众不仅止于关心自己的行动自由是否受限,也关心旁人的人权是否受压迫。这样的关心,更不仅止于同情而已,而是一种对人权的欣赏与关怀。简言之,单是同情别人的人权,还算不上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与儒家文化在思维倾向上因而有所不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要求的更是对不自由的现象应该介入,甚至加以改造,以维护所有个人不受到政府权力的迫害。这时,天下只有一种标准。在儒家文化下推动自由民主后所会带来的,是人人都懂得关心己的行动自由,甚至误认为凡是对自己行动自由设限,就是迫害自己人权。
但另一方面,大众不关心其他人的人权遭遇,对于政府用权力迫害其他人的人权缺乏敏感,就算偶有表示同情,也属触景生情,稍纵即逝,并没有根深柢固的人权价值在支持。但是儒家文化看到个人纷纷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所立刻引发的是对大众自制力溃散的焦虑,于是常出现乱世用重典的呼吁。
就像自由主义社会对民主宪政的推动,有自发的自由主义价值为后盾,儒家文化推动民主宪政,也需要有自发的价值为后盾。儒家社会自发的文化价值不是自由主义,而是克己复礼近乎仁的价值。在社会普遍认同做人应该自我克制的文化价值之下,对于社会个人的过度自由,或对于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就有了判断基础。
人人根据自己的利害,往往得出的判断都会不同。然而,不可以过度主张或过度限制大众的慾望,则可说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就像在自由主义社会,人人必须判断是否发生人权已受迫害的情事,而并非不证自明,儒家社会一样需要判断,什么是过度主张或过度限制。判断乃是谈判与妥协的前提,也是民主的实践。
虽然自由主义拥有最强势的话语,但滥权者一样在滥权,这一点尽管中外皆然,在没有自由主义传统之下的中国社会更严重,因为一般大众都没有意愿保护外人的自由权利,反而一心争取能参加到滥权者的关系网络中。此时此刻,为推动民主宪政而恢复儒家文化下克己复礼的价值,不但符合时宜,而且就在固有文化基因中。
在讲求克己复礼的民主宪政体制下,对政府权力的最终限制,来自于领导人与大众共同期盼的自我克制。在克己复礼的文化基础上,制约机构于是自觉有制约的正当性,也在制约过程中能回归群性,而不是引发权力斗争。这时,知识界在探索适当的民主机制与自由程度时,也或可免于彼此敌视,相互诋毁。
作者是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