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回忆,“我们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设第四章规定保障措施,大约有10项左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监督与保障措施,目前的情况表明,规定得再好,不落实也没有办法,各级官员天然趋向不公开,保障措施能否落实,决定了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效。”
在所有的保障措施中,行政诉讼被认为是重要的一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目前的情势下,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制于诸多因素,救济乏力。
首要难题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纠结关系。尽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被认为是法治政府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但实际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保密法》。
莫于川说,“《保密法》实际上成了政府官员逃避信息公开的‘合法’手段,通常的做法是,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具体地伤害行政相对人利益时,相关政府机关以保密为由,对作出该行为的相关文件加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即便受到伤害,也因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文件,没有办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此种困境并非无解。在莫于川看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公务员法》关于不得滥用权力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环节,需要依靠其他法律法规配套保障,关键在执政者敢不敢下决心。从推动廉政建设、追求良法善治的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投入产出效率高,是打破阻力推进改革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
障碍还包括地方政府的干预。东部某省一位资深行政审判法官透露,“在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基层法院准备判该省省政府违法,该省政府某领导指示省政府法制办把基层行政法官召集开会,统一思想,提出的要求是不能判省政府违法。”
记者获悉,在此过程当中,法官与干预者也有交锋,但最终扛不住压力听从了省政府的安排。莫于川说,这种干预使得司法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时,保持尽量远离的姿态,实际上也是无奈之举。
信息公开下一步
种种问题,王锡锌认为,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逐渐进入深水区,问题都已经暴露出来。
以地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为例,此项工作各地早有尝试。湖南某县曾高调推进此项工作,并在所有部门进行排名,增长排名靠前的部门负责人要公开说明情况。但此项工作推开不久便遭抵制,以接待费为例,大部分是接待上级政府官员,没有钱接待,很多工作都无法开展。
莫于川说,“地方政府公开‘三公’经费实际上就是得罪上级,最典型的是四川白庙,搞了公开之后,上级领导再也不去了,一个地方要是这样的话,工作就没法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