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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调查:有地方公开后上级领导就不再去

政府信息公开触动的都是官员们自己的利益,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却又要依靠这些官员的力量,这种矛盾的关系直接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尤为漫长。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新的目标:“细化中央部门2014年预算编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

  令人期待的是,通知提出“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由于地方的“三公”经费涉及利益和关系更为复杂,普遍认为,这项工作更为艰难。但通知专门提出此项要求,如何推进,备受关注。

  类似细分目标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具体到每一个重点领域。

  以环保信息为例,“扩大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等为今年首次提出。莫于川认为,这意味着,政府主动公开的领域在实质性的扩大。

  2012年虽然提出“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但具体如何做却语焉不详。今年则明确要求“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细化还具体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过去很多工作提出来,但是对于怎么落实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实际上很难推进。相比之下细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这是今年重点工作安排的一个亮点。”王锡锌说。

  在公开领域、公开指标的细化之外,具体负责落实单位的明确也被认为是务实的表现。

  此种做法在2012年的通知中已予以明确,细微变化是,2013年改变了在“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领域增加了审计署作为落实单位。王锡锌认为,“对于落实单位的调整,说明责任问题开始受到重视,这实际上涉及到执行和保障方面的要求,可以看成是对症下药。”

  不按时公开怎么办?

  责任追究向来被认为是中国各种立法、改革中的弱项。

  2011年3月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要求各中央部门务必于当年6月将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实际上如期公布的仅有科技部,但对于没有如期公开“三公”经费的行为,却没有任何责任追究。

  也因为此种原因存在,莫于川对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措能否落实,仅保持谨慎乐观。一方面,牵头单位的明确,有利于责任追究;但另一方面,该通知并无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是否会陷于过去流于形式的境地,目前仍不好判断。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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