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公开怎么办?
责任追究向来被认为是中国各种立法、改革中的弱项。
2011年3月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要求各中央部门务必于当年6月将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实际上如期公布的仅有科技部,但对于没有如期公开“三公”经费的行为,却没有任何责任追究。
也因为此种原因存在,莫于川对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措能否落实,仅保持谨慎乐观。一方面,牵头单位的明确,有利于责任追究;但另一方面,该通知并无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是否会陷于过去流于形式的境地,目前仍不好判断。
莫于川回忆,“我们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设第四章规定保障措施,大约有10项左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监督与保障措施,目前的情况表明,规定得再好,不落实也没有办法,各级官员天然趋向不公开,保障措施能否落实,决定了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效。”
在所有的保障措施中,行政诉讼被认为是重要的一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目前的情势下,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制于诸多因素,救济乏力。
首要难题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纠结关系。尽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被认为是法治政府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但实际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保密法》。
莫于川说,“《保密法》实际上成了政府官员逃避信息公开的‘合法’手段,通常的做法是,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具体地伤害行政相对人利益时,相关政府机关以保密为由,对作出该行为的相关文件加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即便受到伤害,也因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文件,没有办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此种困境并非无解。在莫于川看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公务员法》关于不得滥用权力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环节,需要依靠其他法律法规配套保障,关键在执政者敢不敢下决心。从推动廉政建设、追求良法善治的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投入产出效率高,是打破阻力推进改革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
障碍还包括地方政府的干预。东部某省一位资深行政审判法官透露,“在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基层法院准备判该省省政府违法,该省政府某领导指示省政府法制办把基层行政法官召集开会,统一思想,提出的要求是不能判省政府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