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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海:公民社会要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公共知识分子关于“公民社会”的最大误解莫过于与“市民社会”混为一谈了,表面上看似乎是对洋文翻译上的问题,其实反映了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食洋不化。

  其三,公民社会的规则来自市民社会。提到公民社会的规则,人们想到最多的应该就是宪法了,追溯其源头,就要提到英国历史上1215年产生的《大宪章》了,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城市享有自治权”,而所谓城市,就是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以《大宪章》里特别强调保护市民的财产,规定不经过法律审判不得剥夺市民的财产。而且,之所以会在1215年产生《自由大宪章》,也正是由于此前二百年里贸易的显著发展使得城市数量和规模都得到显著发展而大大增强了城市市民的势力,譬如伦敦市长就成为《大宪章》规定的能够制约王权的25人参议会的当然成员之一。《大宪章》里直接反映市民社会影响的条款是很多的,譬如可以用钱来换取某个方面和某种程度自由。再譬如,近年来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开始鼓吹的美国《罗伯特议事规则》这个典型的公民社会规则,就是来自早期北美殖民地各地乡村丰富多彩的业主议事规则的总结。至于先有北美乡村自治的各种规约,后有美国宪法,就更是不争的事情了。所以早在一百年前,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就指出:中国的民主化要从大众学会开会开始。而这恰恰是一百年后的公共知识分子仍然没有理解的问题,因而一些公共知识分子热衷于成立自己为首的所谓公民社会组织,却很少有愿意制定会议规则的,自然也就难以发展甚至昙花一现者甚多,而鲜有能够被社会大众认可的公民社会组织。

  如果能够从市民社会组织,譬如最有普遍意义的业主自治组织做起,普遍成立起来业主自治组织,使人数众多而且社会精英居多的业主在自己身边开始自治训练,不仅可以遏制企业主,譬如以最有实力的开发商为后盾的物业服务企业,改变物业服务企业长期盘踞各个社区反客为主侵害业主权益的局面,而且必然能够首先改变居民委员会长期作为政府行政末梢的局面,使之回归到公民社会组织性质上来,显然这将是最有普遍意义的公民社会建设,在此基础上发展各种公民社会组织,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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